2023年以來,溫州市場監管部門以強化消費者權益保護、營造放心消費環境為目標,全面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聚焦民生重點領域,開展“鐵拳”“亮劍”等綜合執法行動,不斷提升消費信心,有效促進釋放高質量發展動能。近期,溫州市市場監管局發布2023年度市場監管領域消費投訴十大典型案件。
一、溫州市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溫州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騙取消費者價款而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案
2023年12月6日,鹿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溫州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涉嫌違反消保法的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5.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4月,鹿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線索對溫州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從2023年2月開始,組織開展“認養活動”,活動內容為消費者在該公司處選擇認養對象(土雞或香豬),支付相應認養費用,由該公司具體負責認養對象的養殖。認養期限屆滿后,消費者可選擇自用或選擇由該公司對認養對象進行回購。截至案發時,已有12名消費者一共認養了5600只雞,單價50元/只;認養了35頭藏香豬,單價2000元/頭,經營總額共計35萬元。經調查,該公司能提供證據證明養殖的土雞有2000只、香豬35頭,在消費者領取其余養殖對象時,該公司用鹽焗雞等代替土雞交付給消費者。該公司組織“認養活動”承諾交付的認養對象實際養殖數量遠小于消費者認養的數量,并且消費者領取時卻用鹽焗雞等代替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十項的規定。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鹿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二、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溫州市龍灣蒲州某便利店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2023年10月30日,龍灣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溫州市龍灣蒲州某便利店向未成年人售酒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沒5017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4日,龍灣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學生家長舉報,對溫州市龍灣區蒲州街道某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貨架上擺放有不同口味的某品牌預調酒(酒精度3%vol),該經營場所未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酒標志。經查,當事人在明知消費者為未成年人(小升初學生)的情況下,兩次向其銷售某品牌預調酒,至案發時止,共計違法所得17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溫州市龍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溫州市甌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溫州市甌海某游樂場等虛假宣傳系列案
2023年6月28日,甌海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溫州市甌海某游樂場、溫州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張某某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共計7.6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3日,甌海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網絡舉報線索,發現某電商平臺上有多個賬號發布涉嫌虛假宣傳當事人溫州市甌海某游樂場經營的“某探險樂園”游樂場的視頻廣告。經查明,當事人委托溫州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某電商平臺上做網絡宣傳和推廣并制作“某探險樂園”的賣票產品鏈接,宣傳視頻廣告內附有產品鏈接,消費者可通過鏈接直接買票。4月29日,溫州市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邀請張某某前往游樂場進行拍攝,張某某在其經營操作的7個賬號均發布了“耗資百億打造溫州準8A景區”、“園區超大有1000個籃球場那么大”等宣傳“某探險樂園”的虛假文字及語音介紹內容的廣告。當事人均未對張某某經營的7個賬號及其他賬號發布的宣傳游樂園的視頻廣告內容進行核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五十五條及《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甌海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分別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予以行政處罰。
四、溫州市洞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溫州市洞頭北岙某餐館其他消費侵權行為案
2023年5月25日,溫州市洞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溫州市洞頭北岙某餐館消費侵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31日,洞頭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溫州市洞頭北岙某餐館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營業時不提供免費餐具,僅提供收費的一次性餐具,收費標準為1元/人/副。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0月開始提供一次性餐具,同時取消提供免費的非一次性餐具。后因一次性餐具采購價格上漲,當事人對提供的餐具進行收費,收費標準為1元/人/副。餐具是消費者完成就餐消費所必需的一部分,提供餐具是食品經營者應承擔的服務責任,而當事人強制收取餐具費的行為,變相將自己應承擔的服務責任轉嫁給消費者,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洞頭區市場監管局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五、樂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樂清市樂成某賓館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案
2023年11月21日,樂清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樂清市樂成某賓館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信息時作虛假宣傳、提供餐飲服務未按規定取得登記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按規定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和銷售化妝品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等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0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9月14日,樂清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依法對樂清市樂成某賓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某電商平臺上該賓館商務大床房頁面信息,其中便利設施一項顯示床具:鴨絨被,床具:毯子或被子等信息。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其客房實際提供的被子其被芯填充物為定型超細纖維,與網頁信息不符。因當事人提供床具費用包含在客房費用內,且其提供的鴨絨被等床具無具體收費標準,故該項違法所得無法計算。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樂清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當事人還存在提供餐飲服務未按規定取得登記證的行為、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未按規定取得有效健康證明的行為和銷售化妝品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等行為,違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一款及《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樂清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5萬元的行政處罰,合計罰款3.05萬元。
六、瑞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瑞安市某健身有限公司安陽分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23年12月14日,瑞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瑞安市某健身有限公司安陽分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市民童女士向瑞安市市場監管局反映瑞安市某健身房對于其合理退款要求惡意拖延、無理拒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經調查,該健身房在開業前對外宣傳開業時將配備游泳池,童女士故而在該處花費4160元辦理三年親子會員卡,后該健身房因自身原因無法在營業場所內配備游泳池。該健身房未依約提供游泳項目,消費者據此提出退款要求為合理要求,而健身房對童女士合理要求超15日未予處理,根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以上行為系故意拖延、無理拒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根據以上事實,該健身房被瑞安市市場監管局責令退還童女士款項,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七、文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文成縣某煙花爆竹經營部其他消費侵權行為案
2023年5月17日,文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文成縣某煙花爆竹經營部其他消費侵權行為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月22日,文成縣市場監管局根據電話舉報,對文成縣某煙花爆竹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檢查發現該經營部銷售人員在現場銷售時按外包裝上印制的數量將80發的亮宇開門紅組合煙花作為100發進行銷售。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月3日向文成縣某某煙花爆竹有限公司下訂購進了100箱80發的亮宇開門紅組合煙花用于銷售,購進價格為80元/箱,購進金額為8000元。由于訂不到貨,文成縣某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購進了廠家一批外包裝印刷為100發,實際為80發的亮宇開門紅組合煙花并交付給當事人。當事人在現場銷售時按外包裝上印制的數量將80發的亮宇開門紅組合煙花作為100發進行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文成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八、蒼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美容館使用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案
2023年4月4日,蒼南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蒼南某美容館使用未經注冊的特殊化妝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化妝品并處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月4日,蒼南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轄區某美容館進行監督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美容館使用的植物萃取精華液、漢洗植物護發精華液等化妝品3款38瓶(套),其外包裝標簽上標注“防脫育發”、“養發固根”等字樣,但未標注“特殊化妝品注冊證書編號”,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產品的特殊化妝品注冊證以及驗收記錄、經營使用記錄等相關材料。經國家藥監局系統查詢,查不到上述化妝品注冊信息。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5月委托廣州某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上述化妝品。自2021至被查處,累計涉案產品貨值總金額為850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蒼南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九、泰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泰順縣某鉆石店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3年5月9日,泰順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泰順縣某鉆石店等4家金飾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共計罰款2.8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21日,泰順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線索,稱泰順縣部分黃金珠寶首飾店存在銷售假冒寶格麗、愛馬仕、香奈兒等品牌首飾的違法行為。經查,泰順縣某鉆石店、泰順縣某(甲)珠寶店、泰順縣某(乙)珠寶店、泰順縣某珠寶行四家涉案經營現場貨柜內均擺放有待售的香奈兒、寶格麗、愛馬仕等飾品,售價以商品標價為基礎按照一定折扣的形式銷售。經上述品牌知識產權代理工作人員鑒定,涉案商品為侵權假冒商品。至案發,執法人員現場扣押假冒首飾共計37件,涉案經營額共計9萬元。上述四位當事人侵犯權利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泰順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十、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溫州灣新區分局查處溫州市溫州灣新區某水果店以虛假的商品說明銷售商品案
2023年12月26日,溫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溫州灣新區分局依法對溫州市溫州灣新區某水果店以虛假的商品說明銷售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沒1196.8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16日,溫州市市場監管局溫州灣新區分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溫州市溫州灣新區某水果店進行現場檢查,并檢查當事人在某電商平臺上的后臺數據,系投訴舉報人購買的同款商品名稱為“新西蘭西梅”的鏈接,商品詳情產地為新西蘭。當事人無法提供新西蘭西梅的進口報關單。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0月中旬在某電商平臺上經營的網店上架名稱為“新西蘭西梅”、商品詳情產地為新西蘭的銷售鏈接。該鏈接銷售的產品實際為國產西梅,產地為新疆,系當事人從溫州某貿易有限公司購進,購進價格為28.3元/斤。該鏈接自上架之日起,至案發之日止,共銷售6單,銷售價格為32.8元/單,違法所得196.8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之規定,溫州市市場監管局溫州灣新區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