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偽劣典型案例(第一期)
當前,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上商品豐富、品種繁多,同時,也存在一些假冒偽劣商品。假冒偽劣商品的存在,不僅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全州市場監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嚴厲打擊假冒偽劣商品行為,在“3·15”期間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其目的是震懾不法經銷商,警醒廣大經營戶要誠信經營、守法經營。
典型案例一:景洪**便利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經查證,當事人以850元/瓶的價格購進標注有“五糧液”注冊商標的商品5瓶,銷售價是1268元/瓶,貨值金額6340元,以750元/瓶的價格購進標注有“國窖1573”注冊商標的商品3瓶,銷售價是1128元/瓶,貨值金額3384元,兩個商品均未售出,總貨值金額9724元。以上兩個商品分別經四川省宜賓市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和瀘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鑒定,屬于侵犯注冊商標的假冒產品。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景洪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二:勐海**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合格產品案
根據《云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2022年第三批重點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的通知》安排和要求,云南省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抽樣工作人員對當事人銷售的多功能電蒸鍋進行產品質量監督抽樣和檢驗,當事人銷售的多功能電蒸鍋被判定為不合格。
經查證,當事人從云南某公司供貨商處購進2臺多功能電蒸鍋,購進價格是50元/臺,合計100元,銷售價格是88元/臺,合計176元,未售出。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勐海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三:勐臘**商店無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經查證,當事人在未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購進各類卷煙71.8條擺放在店內銷售,貨值金額9451元。以上各類卷煙經云南省煙草質量監督檢測站檢驗為假冒注冊商標且偽劣卷煙。
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勐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典型案例四:西雙版納***商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根據職責我局依法對食用農產品進行了監督抽查,經云南商測質量檢驗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檢驗,當事人銷售的桔子苯醚甲環唑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量》要求,該產品的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經查證,當事人從昆明某公司采購桔子進行銷售,購進桔子81.9公斤,扣除路途耗損,實際入庫60公斤,銷售過程中損耗10公斤,共銷售50公斤,進貨價6.36元/公斤,銷售價13.8元/公斤,全部銷售完,貨值金額690元。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西雙版納州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