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忠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家俱有限公司侵犯“八益”床墊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1月12日,忠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家俱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經典八益”標識成品、半成品床墊50張、“經典八益”床墊包角2019個、“經典八益”畫紙106張、“經典八益”產品使用說明書61份,并處罰款2.5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生產標識為“經典八益”的床墊,經“八益”、“八益By及圖”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鑒定,結論為仿冒成都八益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產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忠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案例二:四川省成都市溫江、重慶巴南兩地聯動查處侵犯“百威”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2年07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溫江區市場監管局對轄區內某啤酒有限公司進行例行檢查,發現其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經查,該公司與重慶某商貿有限公司簽訂了代加工購銷合同,重慶的商貿公司提供回收的啤酒瓶,溫江的啤酒公司則按照合同用這些啤酒瓶代加工生產啤酒并完成提貨出庫。執法人員仔細核對后發現,雙方生產交付的啤酒瓶身浮雕圖案與“百威”啤酒的注冊商標相同,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
由于委托加工的商貿公司在重慶,溫江區市場監管局多次與重慶市巴南區市場監管局溝通銜接,加強違法線索移送、案件信息資源共享,推動此案快查快辦。“當事人生產啤酒瓶身上的浮雕圖案與‘百威’啤酒的注冊商標相同,會使消費者誤認為該產品與‘百威’啤酒存在投資、許可或者合作等特定聯系,對該產品的來源產生混淆。”執法人員表示,該公司的行為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已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涉案啤酒并罰款5萬元。
為助推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近年來,溫江、巴南兩地著力構建知識產權聯動執法體系,簽訂了一系列合作協議,建立了知識產權保護聯動機制,實現了跨區域案件信息速通,執法精準度和執法效率大大提升,為成渝兩地打造知識產權保護標桿、營造國際一流營商環境提供了堅實的執法保障。
案例三:楊某某等人假冒“川維”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2022年3月10日,重慶市長壽區公安局在偵查章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川維”牌白乳膠一案時,堅持全鏈條打擊,對上游生產商楊某某、孫某某立案偵查。
2019年3月至2022年4月13日期間,被告人楊某某、孫某某未經川維公司許可,在生產的白乳膠上使用“川維”商標,并予以銷售。經鑒定,被告人楊某某、孫某某生產、銷售的白乳膠上使用的“小維”商標與川維公司的“川維”商標構成相同。被告人楊某某、孫某某假冒“川維牌”白乳膠共計6089桶,非法經營數額378082元。在楊某某廠房查獲的23個種類的膩子膠水、防水涂料等物品中的11個種類(含“川維”牌白乳膠)的產品質量不合格。被告人周某某、陳某某明知從楊某某、孫某某等處進購的“川維”牌白乳膠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仍進購3707桶并予以銷售,非法經營數額共計238211元。其四人的行為可能侵害不特定多數消費者的利益,同時將該案移送重慶市消委會,由其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2023年4月12日,長壽區檢察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對楊某某、孫某某、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對周某某、陳某某提起公訴。
6月28日,重慶市長壽區人民法院對楊某某等四人判處一年六個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罪分子利用消費者對知名商標及其產品質量的信任,假冒注冊商標予以銷售,侵犯了不特定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破壞了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該案全鏈條打擊,依法嚴懲侵犯商標權犯罪行為,移送公益訴訟線索維護公眾利益。
案例四:豐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李某故意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案
2023年3月22日,豐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李某明知代某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幫助其送快遞、搬運侵權假酒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25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明知代某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但仍出于朋友義氣,幫助代某送快遞,并于2021年7月至8月期間,從外地運送假冒飛天茅臺酒至豐都共計390瓶,經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辨認,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
李某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六)項的規定(代某另案處理)。
豐都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案例五:萬盛經開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重慶某電器銷售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格力”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4月18日,萬盛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重慶某電器銷售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格力”注冊商標專用權違法案件移送公安機關作刑事立案處理,并行政調解賠償消費者20萬元。
經查,涉案空調均為重慶某電器銷售有限公司銷售,合同總金額8萬余元。經與公安機關共同對該線索進行研判和排查,發現當事人在渝北、大渡口等區縣也有銷售同類空調。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萬盛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將該案件移送至萬盛經開區公安分局立案偵辦。
案例六:墊江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家禽養殖場不正當競爭行為案
2023年3月16日,墊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家禽養殖場使用他人外包裝對外銷售鮮雞蛋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外包裝紙箱585個,并處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重慶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擁有“耀渝”、“峰頂山”和“恒和源”三個注冊商標,在墊江縣蛋雞養殖業排名前茅。
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于2022年12月22日,以4元/個的價格從重慶某包裝有限公司處購買了重慶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的紙箱1000個,在未獲得重慶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授權許可使用的情況下,將自己養殖場產出的鮮蛋裝入“某某”蛋業的外包裝箱并使用其包裝箱對外銷售鮮蛋,共計使用他人外包裝紙箱銷售鮮蛋415箱,銷售款為6.83萬元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規定。
墊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案例七:江津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化肥有限公司假冒專利案
2023年8月7日,江津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化肥有限公司假冒專利銷售化肥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512.5元,并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8日,江津區市場監管執法人員對重慶某農業生產資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公司經營場所內擺放有待銷售75袋諾維爾牌復合肥料諾維爾四安(凈含量:25kg,外包裝標注專利號:201410564344.5),執法人員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對該專利號進行檢索查詢,發現該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后已于2019年3月8日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撤回,屬無效專利。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江津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專利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案例八:彭某雪、胡某兵等五人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重慶江小白酒業有限公司、四川古藺郎酒廠有限公司、湖北勁牌有限公司分別系“江小白”“小郎酒”“勁酒”商標的商標權人。
2018年1月起,彭某雪在成都購買大量假冒“江小白”“小郎酒”“勁酒”等商標的白酒低價銷售,銷售金額40余萬元。2019年9月彭某雪與李某勇在于四川雅安共同出資建廠,雇請劉某洪等人生產假冒“小郎酒”低價銷售,銷售金額50萬余元。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衛某波從彭某雪處低價購買假冒的“江小白”“小郎酒”“勁酒”等白酒,加價銷往重慶、四川等多地,銷售金額26萬余元。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胡某兵從衛其波處購買假冒“小郎酒”“江小白”等商標的白酒,銷售至云陽縣,銷售金額5萬余元。
2021年8月,云陽縣檢察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等罪名分別對彭某雪、李某勇、劉某、衛某波、胡某兵等人向云陽縣法院提起公訴,并對彭某雪、衛某波、胡某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2021年12月云陽縣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等分別判處彭某雪、李某勇、劉某、衛某波、胡某兵等人六個月至三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責令被告彭某雪、衛某波、胡某兵承擔經濟損失和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賠償。
本案中重慶檢察機與四川檢察機關密切合作,就案件協查取證、信息資源共享方面積極銜接,引導偵查機關深挖制假鏈條,從源頭到終端,確保全鏈條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形成知識產權保護合力。
案例九:重慶市市場監管局《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首案--樂堡啤酒商標品牌維權案
1月5日,4198件仿冒樂堡啤酒被銷毀。重慶市市場監管局表示,這意味著《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首案執行完畢。
現場銷毀的樂堡超爽啤酒,產品外觀是以綠色為主體的斜波紋,產品名稱、包裝、裝潢與樂堡啤酒十分相似,很容易誤導消費者。接到舉報后,重慶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知識產權支隊立即對涉嫌銷售該款啤酒的重慶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經調查發現,涉案科技公司在明知該款啤酒生產商與嘉士伯重啤無任何權屬關系,也知道誤導消費者消費后果,還依然銷售該款啤酒,存在明顯的侵權故意行為。這一行為,違反了《重慶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第六條第四款,‘經營者不得銷售他人實施混淆行為的商品相關規定。
在對案件進行調查過程中,重慶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知識產權支隊發現,涉案啤酒涉及北京、上海、安徽等全國15個省市,包括生產商、委托生產廠、網絡電商銷售平臺、銷售商等各個環節。
為此,重慶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積極請示協調市場監管總局,對涉及多省市、多網絡平臺的生產、銷售行為進行全國統一部署查辦,有效整合全國市場監管執法優勢力量開展全面打擊。
由于案件的典型意義,該案被市場監管總局評為全國“鐵拳行動”典型案例。
案例十:銅梁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肖某銷售侵犯“茅臺”“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3年2月7日,銅梁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肖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24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自2017年春節以來,從劉某(已刑事處罰)處購進貴州茅臺酒、五糧液等白酒,并在其進貨價的基礎上每瓶加價幾十元至一百元左右出售給消費者。
經重慶市銅梁區人民法院認定,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劉某出售給肖某的茅臺及五糧液均屬假冒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肖某銷售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茅臺及五糧液貨值金額共計47.99萬元。且肖某不能提供其進貨單據、購買合同及與所銷售假冒白酒對應的證明材料,不能證明所售商品屬合法取得。肖某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
銅梁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案例十一:合川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潤滑油經營部銷售侵犯“美孚”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3年4月18日,合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潤滑油經營部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美孚力圖H68液壓油11桶、美孚傳熱油3桶、美孚超級齒輪油5桶、殼牌施倍力10桶,并處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期間,分別從一工地老板、淘 寶 網和一罐車司機手中,購進美孚力圖H68液壓油、美孚傳熱油603、美孚超級齒輪油600XP220、殼牌施倍力等共計31桶,當事人購進上述潤滑油時,均未查驗供貨者有效資質,不能提供商品的有效進貨票據,不能說明商品的合法來源,且經權利人辨認,屬于侵犯“美孚”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
其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合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案例十二:張某某、王某某等人假冒某汽車注冊商標系列案
2019年以來,被告人張某某、王某某等人未經某品牌汽車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將權利人報廢處置的試驗車以零配件形式從重慶江北區、潼南區等地的報廢車回收拆解公司購入,在重慶市渝北區、四川省三臺縣等地的汽車修理門市非法拼裝成整車,冒用從網絡渠道非法獲取的同品牌、同型號的未上戶車輛的車架號、發動機號等車輛識別信息,偽造車輛合格證、環保標志等上戶憑證,挑選貴州、陜西、湖北等地偏遠地區車管所為上述車輛辦理上牌登記,后將上牌后的車輛銷售至重慶、貴州、湖南等10余省市。經查,涉案車輛近40余臺,銷售金額近300萬元。
重慶市檢察院、重慶市公安局聯合四川省公安廳、省檢察院將案件列為首批川渝兩地公檢聯合掛牌督辦的重大案件。2022年10月至2023年6月,渝北區檢察院先后以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將張某某等22人起訴至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2023年8月,張某某等22人被渝北區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其中7人被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5人被判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共計并處罰金378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15萬元。
渝北區檢察院以此案辦理為契機,聯合四川省三臺縣檢察院簽訂公益訴訟、知識產權檢察協作機制,在依法能動履職中守護創新,為優化區域法治營商環境,激活創新發展動力提供了實踐樣本。
案例十三:龔姓二人假冒商標注冊罪被提起公訴和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2021年12月至2022年6月期間,被告人龔某甲、龔某乙在未取得注冊商標權利人重慶胖子天驕融興食品有限公司授權許可的情況下,共謀租賃倉庫,以作坊加工方式生產“胖子”牌麻辣魚佐料并銷往重慶市渝中區等多地。案發后,公安機關查獲尚未銷售的假冒“胖子”牌麻辣魚佐料成品77件、桶裝5件、散裝100袋及包裝袋、紙箱若干,非法經營額共計5.5萬余元。
2023年6月1日,被告人龔某甲、龔某乙被渝北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同年12月27日,渝北區人民法院以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判處龔某甲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判處龔某乙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一萬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2023年11月,市消委會向法院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法院經開庭審理,原被告雙方經調解達成協議,確定由被告公開賠禮道歉,并在2年內參加4次消費領域公益活動,每次活動支付的經費不低于5000元;如被告不以公益行為履行賠償責任,則應支付108000元的賠償金至原告專門賬戶用于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活動。
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檢察一體化優勢,通過綜合履職辦案機制,在辦理跨轄區刑事訴訟、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注重協作配合,實現刑事追訴和民事公益追責的程序銜接,同時向企業制發風險提示函,主動為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建言獻策,切實從源頭上減少侵權行為發生,協助企業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提升防護手段,維護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十四:長壽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氣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施耐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3年10月9日,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重慶某電氣有限公司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沒收侵權假冒的塑殼斷路器103個,沒收違法所得1.19萬元,并處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2023年8月,當事人銷售到長壽某學校配電增容工程中帶有“施耐德”標志的塑殼斷路器,經商標權利人辨認,其中103個為侵權假冒商品。當事人無法提供該批商品的購買合同、發票、商家的合法資質等,不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該批商品違法經營額為3.28萬元,違法所得為1.19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長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案例十五:魏某等人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案
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魏某、湯某、楊某未經重慶市某榨菜公司、某酵母公司和四川省某食品公司授權,單獨或合伙生產假冒上述公司注冊商標的榨菜、酵母、雞精,并通過某電商平臺20余家網店進行銷售,涉案金額共計390余萬元。連帶網店經營人員等在內共計14人,非法制造榨菜注冊商標的包裝袋56萬余個,注冊商標標識7萬余件,包裝箱共計2萬余件。
2023年9月20日,涪陵區檢察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依法對魏某等14人提起公訴。同年11月17日,一審判決作出,以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分別判處魏某等14人十個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中8人適用緩刑,并處二千元至八十萬元不等罰金。
在本案中,落實了“一案四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綜合履職。同時構建偵訴協作機制,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助力全鏈條打擊,強化了川渝跨區域知識產權保護,共建大保護格局。
(謝旺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