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省市場監管部門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以“護民生”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詐”兩個主題,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大、社會輿論關注的違法行為,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現公布“鐵拳”行動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云南某燃氣有限公司玉溪分公司未按安全技術規范進行液化氣充裝案
2023年10月,華寧縣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出廠編號:05097818、條形碼:0315002182的YSP12型液化氣瓶生產日期2020年12月30日,2021年2月2日投入使用,2023年9月15日對氣瓶進行液化氣充裝并銷售。經查詢云南省特種設備綜合管理系統,未查詢到該氣瓶的任何使用登記、充裝等信息。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和《氣瓶安全技術規程》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案例二:羅平縣某水產品零售攤使用具備作弊功能電子計價秤、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案
2023年10月,羅平縣市場監管局對金塘農貿市場進行計量器具檢定檢查。經查,當事人使用的電子臺秤沒有票據,在經營活動中違法使用具備作弊功能的電子計價秤進行計量作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具備作弊功能電子秤,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案例三:彌勒市某摩托銷售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工業產品案
2023年11月,彌勒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銷售的某某牌“電動自行車”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論為不合格。該批次產品購進4臺,已銷售2臺,抽樣送檢2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不合格2臺電動自行車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案例四:彝良某加油站加油機計量作弊案
2023年9月,彝良縣市場監管局對彝良縣某加油站進行檢查,發現4臺加油機、16支加油槍主板被改裝,在加油機主板上發現不明裝置。經委托生產企業鑒定,鑒定報告為“監控微處理器及計量程序均非生產企業產品,與出廠狀態不一致”。當事人在加油機主板上增加裝置,改變加油機主板,破壞加油機計量準確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和《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和《加油站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擅自改裝的燃油加油機4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案例五:玉溪某眼科醫院有限公司發布違法廣告案
2023年8月,玉溪市紅塔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在紅塔區內利用LED大屏、公交車車身、公交站臺發布的“看眼病 治近視 就來某某眼科醫院”廣告未經審查。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
案例六:硯山縣某超市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案
2023年8月,硯山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的食品進行檢查,發現其未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要求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在店內貨架上銷售的中天郫味?紅油豆瓣、新燕牌?豌豆涼粉等28個品種32個批次共計257袋食品均已超過保質期。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257袋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并處罰款。
案例七:云南某珠寶鑒定有限公司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3年11月,德宏州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其實驗室使用的計量器具超過檢定校準有效期,無管理評審、內審資料,無貴金屬標樣。經查,當事人2022年9月1日、10月31日先后取得營業執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證書,實驗室使用的計量器具檢定日期為2022年9月5日,有效期至2023年9月4日,2022年11月6日開始對外出具鑒定證書。2023年9月5日至2023年11月5日期間,對外出具69965份鑒定證書。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