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拳”行動暨“春雷”行動典型案例
自貢市市場監管局以“護民生”為中心,突出“保安全”“反欺詐”兩主題,持續推進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暨“春雷”行動,查辦了一批侵害群眾切身利益的違法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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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流井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自流井區某冒菜店利用“好評返現”對商品的用戶評價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案
2023年12月23日,自流井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稱自流井區某冒菜店網售外賣里附帶有“五星好評返3元”紅包的好評卡,讓消費者給予好評。經查,當事人有開展“好評返現”活動,委托他人制作“五星好評返3元”紅包活動卡100張。至案發時止,當事人已自行終止了“五星好評返3元”紅包活動。截至2023年12月27日,當事人通過在快遞包裹中附帶放置的方式,將100張“五星好評返3元”紅包活動卡片向購買其商品的消費者發送完畢,實際返還現金給消費者共33筆,每筆3元,合計返還現金給消費者99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2024年2月26日,自流井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
榮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自貢某娛樂中心等四家酒吧向未成年人銷售酒水案
2023年11月22日,榮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縣人民檢察院移送的線索中顯示轄區有4家酒吧允許未成年人進入并向未成年人銷售酒水。經查,自貢某娛樂中心等4家酒吧在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查驗入店消費人員年齡的情況下,接待了未成年人并向他們銷售酒水,導致未成年人在上述酒吧內飲酒。
上述四家酒吧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有關規定,2024年1月25日,榮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上述酒吧作出警告、合計罰款2.2萬元的行政處罰。
3
富順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一醫院使用超過有效期的醫療器械案
2023年11月1日,富順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化驗室一生化分析儀中擺放的1瓶載脂蛋白B(APOB)測定試劑超過有效期。經查,當事人在上述醫療器械超過有效期后,從2023年9月27日至檢查當日仍陸續給患者進行載脂蛋白B項目的檢驗。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2024年1月25日,富順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超過有效期的醫療器械、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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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順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企業生產經營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案
2023年11月18日,富順縣市場監管局收到當事人生產的標識生產日期為2023年10月23日的薄荷王(硬質糖果)的食品的《檢驗報告》,顯示其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為不合格食品。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以6元/kg的價格從某食品經營部購進了食品添加劑低亞硫酸鈉50kg,用于薄荷王(硬質糖果)的生產,以達到增白的效果。于2023年10月23日,以白砂糖、薄荷香精、麥芽糖漿和低亞硫酸鈉為原料,生產了上述批次薄荷王(硬質糖果)250kg,并以8元/kg的價格售出247.5kg,以10元/kg的價格售出2.5kg,貨值金額為2005元。當事人銷售上述薄荷王(硬質糖果)前未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未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銷售時也未按規定建立銷售記錄。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2024年1月16日,富順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005元、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5
自流井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四川某公司生產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案
2023年9月27日,自流井區市場監管局根據線索移送函,依法對當事人開展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生產銷售的5.2噸復合肥料中的氯離子含量不符合GB/T15063-2020的《復合肥料》標準技術要求。上述5.2噸抽檢不合格復合肥料生產銷售成本為3250元/噸,銷售單價3300元/噸,貨值金額17160元,違法所得26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2024年2月8日,自流井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260元、罰款8580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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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貢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2023年12月14日,自貢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依法對當事人開展執法檢查,現場未發現當事人在自貢開展公司衛生檢驗檢測的原始記錄,但出具了公共衛生檢驗檢測報告。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5月開始開展公共衛生檢驗檢測業務。在開展檢驗檢測工作中,未安排采樣人員到現場取樣,直接在公司做好紙質檢測報告后,截取公司報告授權人的簽字,通過軟件編輯在檢驗檢測報告上面,然后加上公司印章后通過快遞寄到相關被檢測單位。截至案發,當事人共出具了162份虛假公共衛生檢驗檢測報告,收取檢驗檢測費3.57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2024年2月22日,自貢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57萬元、罰款3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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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幸某某生產使用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的藥品案
2023年11月13日,大安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經營的攤位進行檢查,發現擺放有無任何標簽標識疑似藥品的產品。該局依法對涉案產品進行抽樣送檢。12月14日,經檢驗,涉案產品中含有“茶堿”、“磺胺甲噁唑”、“馬來酸氯苯那敏”三種西藥成分。經查,當事人將上述三種藥品混合打粉后,制成粉末,用于患者外傷止血等。涉案產品有目的的調解人的生理機能,具備藥品的法定特征,依法應按藥品管理。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因涉嫌犯罪,2024年1月3日,大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將該案移送自貢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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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貢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查處自貢市高新區某食府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3年12月28日,自貢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根據舉報,依法對當事人開展現場執法檢查,發現現場有2臺電子計價秤,通過標準砝碼測試,其中的一臺電子計價秤偏差10%,執法人員遂依法對該臺電子計價秤進行送檢檢定。2024年1月11日,經檢定,該臺電子計價秤不合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2024年2月4日,自貢市市場監管局高新分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子計價秤、罰款900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