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慈溪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甬慈關檢罰字〔2024〕0002號
當事人:寧波拿撒勒制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2823406162075
法定代表人:唐建萍
聯系地址:慈溪市觀海衛鎮五里村
當事人寧波拿撒勒制筆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申報出口白板筆墨水5997.5千克,價值人民幣404392.04元,報關單編號310120210519783427;于2021年12月10日申報出口白板筆墨水4338千克,價值人民幣181941.62元,報關單編號292120210000578834;于2022年7月1日申報出口白板筆墨水10933.5千克,價值人民幣591902.28元,報關單編號310120220517315976。上述出口貨物須經法定檢驗,當事人未將上述貨物向海關報檢檢驗合格就擅自出口。
以上情況海關發現之日為2023年6月19日。
以上行為有查問筆錄、報關單及隨附單證、情況說明等證。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二)》(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7號發布)第九條第二項及其附件2《海關檢驗檢疫行政處罰常見案件裁量基準》第41項裁量,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對當事人未向海關申報檢驗合格就擅自出口報關單292120210000578834、310120220517315976項下屬于危險化學品的白板筆墨水共15271.5千克(價值人民幣773843.9元)之行為,科處罰款人民幣69600元整。
二、當事人未向海關申報檢驗合格就擅自出口報關單號310120210519783427項下屬于危險化學品的白板筆墨水5997.5千克(價值人民幣404392.04元)之行為,因當事人向海關申報出口之日為2021年1月15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其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波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4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