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侖海關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甬北關緝不罰字〔2024〕13號
當事人:溫州安旭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黃義堤,海關注冊編號:33159617ZA
地址:浙江省溫州市瑞安市上望街道經濟開發區上東路1888號多彩科技7棟第4、5樓
經我關調查,當事人有以下違法行為:
2023年11月23日,當事人委托浙江中外運有限公司寧波甬通分公司,以一般貿易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1票二層牛皮革,報關單號為310420231049888409,申報數量為5760千克,申報CIF總價為26818.52美元,申報商品編號為4107999090,對應的進口關稅稅率為7%。經海關查驗,發現該票二層牛皮革實際應歸入商品編號4114200000項下,對應的進口關稅稅率為10%,申報商品編號與實際不符。經查,當事人進口貨物,商品編號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經計核,上述二層牛皮革的完稅價格計人民幣192663.56元,實際貨物應繳納稅款計人民幣46817.25元,漏繳稅款計人民幣6531.3元(漏繳稅款占應繳納稅款的13.95%)。
以上行為有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查驗記錄單、海關進出口商品歸類意見書、稅款計核證明書、貨物清單、查問筆錄、情況說明和工商資料等證據為證。
當事人進口貨物,商品編號申報不實,影響國家稅款征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并構成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所列之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影響國家稅款征收,漏繳稅款在1萬元以下,危害后果輕微且系初次發生并及時改正,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附件2《海關行政處罰“初次違法免罰”事項清單(一)》第5項所列之事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之規定,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2號)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并進行教育。
當事人不服本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波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