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烏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杭義關緝違字【2024】41號)
當事人:義烏楠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樓漢峰,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782MA2M26F38J,海關編碼:331866K002,單位地址:中國(浙江)自由貿易試驗區金華市義烏市城西街道四季路999號B2-Ⅱ-A、D5-Ⅱ-C(自主申報)。
經我關調查,當事人有以下違法行為:當事人義烏楠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5日至2023年4月29日期間,以跨境電商貿易方式將“Strepsils使立消”牌潤喉糖二線出區進行銷售1756票,共計2262盒,總貨值人民幣164625.9元。申報稅號均為17049000.00、21069090.90。經義烏海關歸類認定,以上貨物應歸入稅則號列30049090.99項下,海關監管條件為進口藥品通關單,為跨境電商進口正面清單外商品,應按進口貨物申報入境。經義烏海關稅款計核,當事人涉案貨物完稅價格為人民幣164625.9元,應納稅款人民幣21404.38元,漏繳稅款人民幣6455.48元。當事人進口潤喉糖貿易方式、稅則號列申報不實的違規行為,該行為既違反了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規定,同時影響國家稅款征收。
以上行為有1、案件線索移交材料;2、一線入區報關單復印件;3、授權委托書;企業營業執照和身份證復印件;4、查問筆錄;5、銷售數據清單;6、義烏海關貨物稅款計核證明書;7、情況說明;8、行政處罰記錄查詢結果等。
當事人進口商品貿易方式、稅則號列申報不實的行為,即違反了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的規定,同時影響國家稅款征收。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列違規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擇其重進行處罰。鑒于當事人配合海關查處違法行為,且認錯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總署公告2023第182號)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予以從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總署公告2023第182號)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1.3萬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杭州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 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關印)
2024年0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