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關于揚州安易特日化有限公司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緝違字〔2024〕7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緝違字〔2024〕73號
當事人:揚州安易特日化有限公司
地 址:江蘇省揚州市翡翠城8-1208
法定代表人:顧加桂
海關代碼:3210962826
當事人委托上海耀驊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海關申報出口至澳大利亞一般貿易項下二乙基間甲基苯甲酰胺16000千克,申報價格C&F82400美元,申報商品編號2924299099,出口報關單號222920230003528308。
經查,實際出口貨物應歸入商品編號29242990.11,出口需提供農藥出口登記管理放行通知單。經核定,貨物價值人民幣579595元。
上述事實業已構成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
以上行為有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證、海關進出口貨物歸類認定書、海關進出境人工檢查記錄單、海關稅款計核證明書、海關查問筆錄、情況說明等為證。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海關總署公告〔2023〕182號)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430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到銀行繳納罰款。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