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關于脈翊(上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行政處罰決定書(滬外港關檢違字〔2024〕000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外港關檢違字〔2024〕0006號
當事人名稱:脈翊(上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艷芳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18312298539L
聯系地址:上海市青浦區青湖路724號2層D區243室
當事人委托上海其意通報關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5日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貨物,品名為救生筏,申報數量為1192千克,申報價格為C&F17700美元,申報商品編號為8907100000。貨物價值核計人民幣124902元。出口報關單號為22292024000005541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局船舶載運貨物集箱解除協查通知書》,上述救生筏屬于危險貨物,聯合國編號為UN2990,危險貨物類別9。當事人未向海關申請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且該批貨物不屬于國際規章豁免使用危險貨物包裝的情形。當事人使用未經海關鑒定的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第二款之規定。
以上行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局船舶載運貨物集箱解除協查通知書》、出口貨物報關單證及隨附單證、當事人營業執照和當事人陳述等為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二)》(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7號)第九條第二項和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8743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海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外高橋港區海關
2024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