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津藥監(四辦)罰〔2024〕2號
當事人:天津嘉利源日化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 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20113697409980B
住所(住址):天津市北辰經濟技術開發區雙辰中路10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陳xx
身份證件號碼:xxxxxxxxxxxxxx
2024年1月9日,我局收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市場監管局發來協查函后,于1月17日對天津嘉利源日化有限公司開展現場檢查。經當事人辨認,協查函所附產品——批號為2022090601的“仟果秀小蒼蘭香氛去屑洗發露”為天津嘉利源日化有限公司在涉案產品備案注銷后所生產銷售的。經執法人員調查,當事人曾于2020年9月22日備案完成仟果秀小蒼蘭香氛去屑洗發露,于2022年7月26日注銷該產品的備案。當事人在2022年8月15日接收到新城區比塞塔街木子塘汗蒸生活館的匯款訂單,當事人于2022年9月安排生產“仟果秀小蒼蘭香氛去屑洗發露”,批號為2022090601,規格500ml,共計603瓶。當事人現場提供了該批次產品的生產記錄。當事人生產的批號為2022090601的“仟果秀小蒼蘭香氛去屑洗發露”為未備案的普通化妝品。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有關規定。
執法人員分別于2024年1月17日、1月22日對天津嘉利源日化有限公司進行調查詢問。在調查過程中未對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調查認定的事實:
經查,當事人在2022年7月26日注銷涉案產品的備案,后于2022年8月15日收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比塞塔街木子塘汗蒸生活館的匯款8400元,訂購涉案產品。當事人于同年9月排產生產,生產“仟果秀小蒼蘭香氛去屑洗發露”(批號為2022090601,規格500ml)603瓶,留樣1瓶,檢驗2瓶,其余600瓶均銷售給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比塞塔街木子塘汗蒸生活館。經檢查,該企業生產的產品全部售出,無庫存,貨值金額8400元。
當事人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比塞塔街木子塘汗蒸生活館發出召回通知,比塞塔街木子塘汗蒸生活館所購買的600瓶涉案產品,除168瓶已被使用完畢外,其余432瓶涉案產品已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市場局采取強制措施,實際召回數量為0。涉案產品原料一共20種,其中17種原料在其他產品中使用過,另外3種用于生產涉案產品的原料于過期后在2023年后做報廢處理。涉案產品的包裝瓶僅為生產該批次產品吹制,企業現場無涉案產品包裝。
當事人在涉案產品注銷備案后從事生產銷售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特殊化妝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后方可生產、進口。國產普通化妝品應當在上市銷售前向備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進口普通化妝品應當在進口前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規定。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復印件、《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陳xx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及法定代表人陳秀德的身份信息;
2.《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現場筆錄》原件一份、《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詢問筆錄》原件兩份,經當事人確認的執法人員在國家局化妝品備案信息網站上查詢到的本案涉案產品的備案、注銷信息。證明當事人上市銷售未備案的普通化妝品的事實及涉案產品原料的使用、包裝情況;
3.當事人提供的其與新城區比塞塔街木子塘汗蒸生活館的《銷貨單》1份;證明該案涉案產品貨值金額。
4.當事人提供的《召回通知》及由比塞塔街木子塘汗蒸生活館出具的《涉案產品情況說明》一份,證明本案剩余涉案產品已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區市場局采取強制措施的事實。
5.當事人提供的《涉案產品原料說明》及證明材料一份,證明該案涉案產品的原料使用情況。
案件性質:
當事人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區比塞塔街木子塘汗蒸生活館生產銷售的批號為2022090601“仟果秀小蒼蘭香氛去屑洗發露”已于2022年7月22日注銷,該產品為未備案的普通化妝品,該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特殊化妝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后方可生產、進口。國產普通化妝品應當在上市銷售前向備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進口普通化妝品應當在進口前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規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本案無從輕、從中處罰情節,給予一般處罰。
我局于2024年3月1日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津藥監(四辦)罰告〔2024〕2號),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
處理意見及依據:
當事人于備案產品注銷后生產銷售的行為,違反了《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特殊化妝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冊后方可生產、進口。國產普通化妝品應當在上市銷售前向備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進口普通化妝品應當在進口前向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規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本案無從輕、從中處罰情節,給予一般處罰。
依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并可以沒收專門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原料、包裝材料、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化妝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由備案部門取消備案或者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化妝品許可證件,對違法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5年內禁止其從事化妝品生產經營活動:(一)上市銷售、經營或者進口未備案的普通化妝品;”,對當事人上市銷售未經備案的普通化妝品的行為做出以下的行政處理決定:1.罰款2萬元;2.沒收違法所得8400元。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天津市藥品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