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能源電力燃料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3月13日對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因通過你公司住所和你公司公示的經營場所等均無法與你公司取得聯系,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及郵寄送達,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京市監處罰〔2024〕65號《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自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請你公司于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前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育慧南路辦公區(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育慧南路3號707室)領取京市監處罰〔2024〕65號《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特此公告。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2日
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如下: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京市監處罰〔2024〕65號
當事人:中能源電力燃料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0007109275648
住所(住址):北京市懷柔區融城北路10號院46號樓2層224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馮志廣
接舉報反映當事人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變更和備案登記,要求查處。本案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經過現場檢查、查閱檔案和對相關人員的詢問調查等多種方式進行調查取證,查明案件的違法事實。
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10月17日向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和經營期限的備案登記,將原股東"中能電力工業燃料有限公司、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山西中能源統配煤炭銷售有限公司"變更為"中能電力工業燃料有限公司、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元盛世(北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將原經營期限"2010年12月13日"備案登記為"長期"。向登記機關提交了《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股東出資情況表》《中能源電力燃料有限公司章程》《中能源電力燃料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書》《北京市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出資人(法定代表人)承諾書》《北京市市場主體登記告知承諾制-提交人承諾書》等材料。經向當事人股東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中能電力工業燃料有限公司調查,兩股東對此次變更和備案登記不知情,亦未在上述股東會決議上簽字及蓋章,并提交了相關簽字及蓋章系偽造的鑒定材料。當事人此次股權變更登記和經營期限的備案登記中提交的《中能源電力燃料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系虛假材料。
另查,當事人并非首次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當事人曾于2010年12月12日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申請延長經營期限的工商變更登記,經過公章鑒定和法院審理,該次股東會決議上中能電力工業燃料有限公司和開灤(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公章與各自樣本不是同一枚印章所蓋印,法院最終據此認定并判決當事人此次延長經營期限的股東會決議不成立并要求當事人去登記機關撤銷此次工商變更登記。2020年10月26日,我局依據法院的執行通知撤銷了當事人2010年12月12日作出的延長經營期限的工商變更登記,將當事人經營期限恢復至原2010年12月13日。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舉報信和情況說明,法院判決書,公章和筆跡鑒定,當事人工商登記檔案,當事人執照基本信息和年報信息,當事人注冊住所地查無現場筆錄,當事人年報地址查無現場筆錄,對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相關人員自述材料及其提供的證據材料等。
我局于2024年1月19日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告知,通過當事人住所和公示的經營場所等均無法與當事人取得聯系,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及郵寄送達,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2024年2月1日,依法向當事人公告送達京市監罰告〔2024〕01013號《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我局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及聽證權利,自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及聽證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的"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的違法行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鑒于當事人2010年12月延長經營期限的變更登記系提交虛假材料而取得,2022年10月的此次股權變更登記和經營期限備案登記又提交了虛假材料,主觀過錯程度深,當事人提交的虛假材料涉及股權轉讓,該行為侵害了兩個股東的合法權益,同時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秩序,且阻礙了強制清算進程,逃避清算法律責任。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給予從重處罰。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的"提交虛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記"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
罰款:500000元。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以現金方式到就近銀行繳納罰沒款;如在銀行開設賬戶,也可以轉賬方式到銀行繳納罰沒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你(單位)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