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桂林市)市監處罰〔2024〕53號
當事人:桂林永亮鋼材有限責任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50303MA5N64HQ1G
住所:廣西桂林市疊彩區大河鄉大村村委會東二環路小路堀
法定代表人:郭純喜
身份證件號碼:**************3318
2023年11月3日,受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桂林市產品質量檢驗所對當事人銷售的冷鍍鋅圓管(型號規格:1.5mm Φ58mm 6米/根)進行監督抽查。經桂林市產品質量檢驗所檢驗,送檢樣品按GB/T 3091-2015標準,判定為不合格。2024年1月12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和《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單》。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申請。當事人涉嫌銷售不合格冷鍍鋅圓管。為查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本局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于2024年2月2日對當事人進行了現場檢查及詢問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共采購上述冷鍍鋅圓管8根(6米/根),除2023年11月3日被抽檢的樣品(1.2m×5根×2)外,剩余部分全部對外銷售,銷售價格是**元/根(6米/根),該批不合格冷鍍鋅圓管貨值金額為464元,違法所得為464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當事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郭純喜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合法的經營資格;
2、當事人提供的《授權委托書》和受委托人郭純紅的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法定代表人郭純喜授權委托郭純紅處理相關事宜;
3、《檢驗報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結果通知單》各1份,證明該批次冷鍍鋅圓管是質量不合格產品;
4、《現場筆錄》1份,證明執法人員依法檢查當事人經營場所的情況;
5、《詢問筆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復查抽樣單》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違法情況以及不合格冷鍍鋅圓管的采購及銷售情況;
以上證據和筆錄分別有提供人簽名蓋章認可。
2024年3月18日本局依法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和處罰內容,以及依法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當事人在法定時間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冷鍍鋅圓管的行為,既不屬于從輕處罰也不屬于從重處罰的特殊情節,按照一般情形予以裁量。
綜上,當事人銷售不合格冷鍍鋅圓管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以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本局決定責令當事人于六十日內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肆佰陸拾肆元(464元);
2、罰款陸佰玖拾陸元(696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人民幣壹仟壹佰陸拾元(1160元)。
當事人應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我局領取廣西壯族自治區非稅收入電子繳款通知書,憑繳款編碼(或二維碼)將罰沒款繳到桂林市財政專戶。逾期不繳納罰沒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臨桂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桂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