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4年第一次關于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食品風險控制和核查處置情況的公示
2023年12月13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在長沙市雨花區XX超市對標示生產者名稱為湖南湘窖酒業有限公司的“開口笑開心小酒”(規格型號:128ML/瓶,酒精度:52%vol,生產日期:2016-3-19)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檢出其酒精度項目實測值:49.4(標準指標:51.0-53.0),不符合GB10781.1-2006《濃香型白酒》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我局對該批次不合格食品進行風險控制和核查處置,現將有關情況公示如下:
2024年1月4日,我局對湖南湘窖酒業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并督促當事人于當天召回該批次產品22瓶。1月22日,我局對當事人召回的22瓶該批產品和庫存同批留樣10瓶產品分別進行抽樣檢測,酒精度結論均為合格。經與長沙市雨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核查處置工作協查顯示,經銷商長沙市雨花區XX超市倉庫地方小,通風條件不是很好,且沒有安裝空調,不能達到“開口笑”開心小酒的存儲條件,可能導致“開口笑”開心小酒酒精度下降。同年3月15日湖南省酒業協會出具了“‘長沙某超市的52vol-128ml開口笑開心小酒酒精度不合格’的問題分析”,報告說明“《白酒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標準中明確規定:成品應貯存在干燥、通風、陰涼和清潔的庫房中,庫內溫度宜保持在10℃~25℃”。綜上,貯存環境不達標可能是導致的樣品酒精度降低的原因。經查,湖南湘窖酒業有限公司2014年來在各類監督抽檢中無不符合規定的情形、無因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受到行政處罰,且在收到不合格報告單后及時采取控制措施,召回相關產品,并立即整改,沒有造成危害后果。鑒于該批留樣及召回產品檢驗合格,且銷售環節貯存環境與產品標示貯存環境不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決定對本案件線索不予立案。
邵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