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廣西嘉進醫藥批發有限公司銷售劣藥藿香正氣水(批號:23060702)案)
序號 |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案件名稱 | 違法企業名稱或違法自然人姓名 | 違法企業組織機構代碼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違法事實 | 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 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處罰的機關名稱和日期 | 備注 |
1 | 桂藥監流稽罰〔2024〕3號 | 廣西嘉進醫藥批發有限公司銷售劣藥藿香正氣水(批號:23060702)案 | 廣西嘉進醫藥批發有限公司 | 91450400763095052B | 彭桂華 | 當事人銷售的藿香正氣水(上市許可持有人:廣西葛洪堂藥業有限公司,受托生產單位:廣西百琪藥業有限公司,規格:每支裝10毫升,包裝規格:每盒裝10支,批號:23060702)由梧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于2023年8月11日抽檢,2023年9月18日經梧州市食品藥品檢驗所檢驗,檢驗結果為【裝量】項下的“5支裝量均少于標示裝量,不符合規定”,檢驗結論為“本品按《中國藥典》2020年版一部檢驗,結果不符合規定”。經查實,當事人于2023年7月18日從廣西水力藥業有限公司購進的藿香正氣水(批號:23060702)共計1800盒,購進價格為7.5元/盒,貨值金額為13500.00元,共銷售了1784盒,銷售價格為7.688元/盒,銷售金額為13715.39元;自行報損銷毀1盒;抽樣購買16盒,銷售價格為8.5元/盒,銷售金額為136.00元;召回1190盒,并已退回供應商,退回價格為7.50元/盒,退貨金額為8925.00元。因此,本案違法所得合計為4694.98元。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劣藥藿香正氣水(批號:23060702)的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如下行政處罰: 沒收銷售劣藥藿香正氣水(批號:23060702)的違法所得人民幣肆仟陸佰玖拾肆元玖角捌分(4694.98元),免除其他行政處罰。 | 主動履行 2024年4月29日 | 廣西壯族自治區藥品監督管理局2024年4月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