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關市市場監管局公布食品安全執法領域典型案例(第一批)
面向未成年人無底線營銷食品典型案例(4宗)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進一步加強涉未成年人產品監管,呵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全面治理校園及周邊網絡平臺等面向未成年人無底線營銷食品現象,韶關市市場監管部門把面向未成年人無底線營銷食品等違法行為作為食品安全監管的重要內容,依法糾正、查處了多起面向未成年人無底線營銷食品違法行為,現公布一批面向未成年人無底線營銷食品典型案例。
案例一:乳源瑤族自治縣某商行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及酒類經營未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標志案
案情介紹
2023年10月25日,市場監管部門對乳源瑤族自治縣某商行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有素食霸王魚、火鍋素毛肚香辣味和火鍋素毛肚火鍋風味等超過保質期87天的食品共36包,另現場冰柜擺放有6種32瓶酒類正在銷售,但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標志。
法律依據及處罰
該商行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售賣酒水未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標志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規定和《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對當事人減輕行政處罰。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案例二:樂昌市某商行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產品案
案情介紹
2023年11月24日,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線索通報對樂昌市某商行進行現場檢查,該商行經營者承認有向未成年人售賣酒類產品的情形,并且未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酒的標識。
法律依據及處罰
該商行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案例三:韶關市曲江區某商店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案情介紹
2024年2月22日,市場監管部門對韶關市曲江區某中心小學、中心幼兒園附近的商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某商店貨架上擺放的“吃貨獎大辣片”的外包裝印刷有“獎狀 恭喜你被評為:吃貨獎 不要謙虛,拿住不謝!大辣片 調味面制品 凈含量:20克”字樣,且未標明注意事項,該標簽標識違背公序良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存在虛假內容及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及處罰
該商店經營“吃貨獎大辣片”的外包裝上未標明注意事項,且標簽標識違背公序良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為經營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和《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案例四:韶關市曲江區某商店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案情介紹
2024年2月28日,市場監管部門對韶關市曲江區某中心小學、中心幼兒園附近的商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某商店貨架上擺放的“小豬有料(墨西哥香辣味薯條)”的外包裝標注有“為什么不試試用好吃的壓死我呢!滿足吃貨一切想象”三行字樣,“滿足吃貨一切想象”正下方有豬的圖像,該標簽標識違背公序良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存在虛假內容及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及處罰
該商店經營“小豬有料(墨西哥香辣味薯條)”的外包裝上未標明注意事項,且標簽標識違背公序良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為經營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和《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適用規則》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相應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