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侖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甬北關檢罰字〔2024〕0017號
當事人:義烏市隆造進出口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782MACRF26RX7
法定代表人:張婷婷
地址:浙江省金華市義烏市稠江街道萬達廣場寫字樓1幢1919室
2023年9月25日,義烏市隆造進出口有限公司以市場采購監管方式向海關申報出口一批收銀紙等貨物,報關單號為292020230000242691,申報商品編碼為4823400000等。經查驗,貨物實際為收銀紙、香水、身體乳、牙膏、粉餅等,其中香水未申報,應歸入商品編碼3303000010。經檢測,該批香水系《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列明的危險化學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屬于需法定檢驗的出口商品,當事人對香水不予報檢,逃避商品檢驗,經核,該批香水價值人民幣85623.03元;另有身體乳、牙膏、粉餅等貨物未申報,分別應歸入商品編碼3304990029、3306101090、3304910090等,上述身體乳、牙膏、粉餅貨物須經法定檢驗,當事人對上述貨物不予報檢,逃避商品檢驗。經核,上述須經法定檢驗的身體乳、牙膏、粉餅貨物價值人民幣148422.82元。另查,當事人積極配合海關查處并認錯認罰。
以上行為有報關單、查驗記錄單、情況說明等為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五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二)》(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187號發布)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一條及其附件2《海關檢驗檢疫行政處罰常見案件裁量基準》第41項裁量,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科處罰款人民幣16383元整。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履行上述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波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4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