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梅山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甬梅關緝違字〔2024〕65號
當事人:溫州海德力鯊魚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星標,海關注冊編碼:3303964148。
地址:樂清灣港區科研路3號。
經我關調查,當事人有以下違法行為:2023年12月6日,當事人委托寧波雙浦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一批貨物,報關單號為310420231049902892,貨物申報共兩項,申報品名均為凍鯊魚翅,申報商品編碼均為0303920090,申報價格共計223125歐元(C&F價)。經海關查驗、取樣檢測及歸類,上述凍鯊魚翅來源大青鯊(屬真鯊科),為凍瀕危鯊魚翅,實際應歸入0303920010,進口需提供瀕危物種允許進口證明書。調查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海關調查,如實供述違法事實,主動繳納保證金,于2023年12月12日補出瀕危物種允許進口證明書。
以上行為有:1、查問筆錄;2、檢測報告、查驗記錄單和歸類意見書;3、情況說明和貨物清單;4、報關單證、檢驗檢疫證書和瀕危物種允許進口證明書;5、核定貨物、物品價值表等為證。
當事人進口凍瀕危鯊魚翅品名、商品編碼申報不實,影響國家許可證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三條、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科處罰款人民幣21300元。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之規定,到指定的中國銀行(中國銀行梅山支行地址:寧波市北侖區海蘭路55號)繳納罰款。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寧波海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數額;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保證金抵繳;也可以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