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賓市公布2024年“鐵拳·桂在真打”民生領域案件查辦第一批典型案件
一、來賓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廣西忻城縣凌*泉飲用水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包裝飲用水案
2023年12月12日,忻城縣市場監管局委托檢驗機構對當事人2023年12月5日生產的包裝飲用水進行依法抽檢,經檢驗機構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報告顯示檢驗結論為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包裝飲用水》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2024年1月11日,忻城縣市場監管局依相關規定將案件報請至來賓市市場監管局立案處理。
經查明,當事人存在消毒設施設備不全或不能正常使用,未正常開展檢驗,未對員工進行培訓,未配備質量安全負責人等行為,當事人生產經檢驗不合格的包裝飲用水(商標:古**泉,規格型號:18.5L/桶,生產日期為2023-12-05)460桶,貨值金額為1150元,違法所得為1142.5元。
另查明,當事人于2022年9月2日、2022年10月26日、2023年7月26日、2023年10月12日因生產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合格的包裝飲用水受到過行政處罰。
當事人連續多次生產銅綠假單胞菌項目不合格的包裝飲用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符合從重處罰情形。來賓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生產銷售不合格包裝飲用水,吊銷當事人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罰沒96142.5元,并限制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樊**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二、象州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廣西航*機電設備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
2024年2月26日,象州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廣西航*機電設備有限公司駐象州縣電梯維保服務點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行為。
經查,當事人對其所負責維保的小區電梯進行維護保養時,未嚴格按照《電梯維護保養規則》(TSG T5002-2017)的規定要求制定維保計劃和方案,未對承擔維保的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公司管理人員沒有對所維保電梯的維保質量進行不定期檢查,沒有對電梯的基本情況與技術參數進行記錄。當事人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獲得的違法所得為7783.20元。
當事人未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象州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783.20元,罰款25000元的行政處罰。
三、興賓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來賓市宏*貿易有限公司銷售隱匿條形碼和編號標識的產品案
2023年7月15日,興賓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在來賓市宏*商貿有限公司購買的格力中央空調因無條形碼和編號的標識而無法享受廠家全國聯保售后服務。
經查,當事人來賓市宏*商貿有限公司為格力空調來賓經銷商,授權期限為2021年8月至2022年7月,2022年1月13日,投訴人到當事人經營場所求購格力中央空調,當事人為追求利潤最大化,從廣西區外格力空調某省總代理處購進投訴人所需產品,事后為規避廠家要求不得跨省調貨銷售規則所帶來的扣除銷售返點或抵押金風險,切斷廠家通過條形碼或和編號標識等溯源追究供貨商的違規銷售的責任,在該中央空調安裝過程中,要求安裝師傅在消費者不知情的情況下,對格力中央空調產品機子附帶的條形碼和編號標識撕掉損毀,從而導致消費者所購的中央空調產品因無條形碼及編號等可識別的標識而無法享受廠家全國維保的售后服務。經核算,當事人銷售隱匿條形碼和編號標識的產品貨值金額為75000元,違法所得為16371.69元。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構成銷售隱匿條形碼和編號的產品的違法行為,興賓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6371.69元、罰款16371.69元的行政處罰。
四、來賓市市場監管局查處金秀瑤族自治縣桐*燃氣有限責任公司充裝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氣瓶案
2023年12月21日,來賓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金秀瑤族自治縣桐*燃氣有限責任公司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充裝的5只液化石油氣瓶未能提供《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同時當事人2023年11月16日的《液化石油氣充裝過程檢查記錄》中存在充裝人員未在充裝檢查記錄上簽字的行為。
經查實,當事人未按要求實施充裝前后檢查和記錄制度,對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進行充裝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來賓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五、來賓市市場監管局查處來賓協*醫院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及騙取消費者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案
2023年6月7日,來賓市市場監管局對來賓協*醫院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存在發布虛假廣告及騙取消費者價款而不按照約定提供血液檢測服務的行為。
經查,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發布內容為“關愛男性健康 名醫名院匯聚,北京名醫定期親診 來賓協*醫院”“來賓協*醫院 中國男科名醫堂 十年傳承,我們只專注男性健康 簽約北京知名三甲醫院強強聯合/技術資源共享 男科疑難病專家會診工作站 堅持北京專家會診 堅持北京技術同步”的廣告共22處,但未能提供與北京三甲醫院簽約及北京名醫定期親診的證明材料,當事人制作上述廣告制作費用共計228元。2022年3月22日—2023年6月7日期間,當事人收取部分患者費用,但未實際使用試劑進行凝血四項檢測服務,違法所得45241.01元。
對當事人發布虛假廣告和收取患者費用不按約定提供血液檢測服務的行為,來賓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責令其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對其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45241.01元,罰款45925.01元的行政處罰。
六、武宣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武宣縣漁*碼頭海產店多項計量器具違法行為案
2023年12月12日,武宣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武宣縣漁*碼頭海產店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正在用于貿易結算的2臺電子計價秤無檢定合格標識,且當按檢定操作規程將固定質量砝碼放置于電子計價秤中稱量時,按電子秤上不同的按鍵,均會得出比實際數值偏大的質量數據,最大偏差值分別偏大了35%和30.25%。
經查明,涉案的2臺電子計價秤為當事人于2022年6月份托人從廣東購進,用于日常水產品貿易結算,購進時當事人未查閱相關合格印、證標志,也未按照規定申請周期檢定并取得相應的檢定合格標識。
當事人使用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電子計價秤進行貿易結算,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在經營水產品過程中使用無檢定合格印、證及超過檢定周期的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武宣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予以沒收涉案電子計價秤2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七、象州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象州眾*百貨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的燃氣器具案
2023年10月19日,象州縣市場監管局對象州眾*百貨店經營的燃氣器具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售的3臺商用猛火爐(單灶)、1臺商用炒菜灶(單灶)無熄火保護裝置,不符合GB 35848-2018《商用燃氣燃燒器具》的相關規定;6臺家用燃氣灶具無熄火保護裝置,不符合GB16410-2007《家用燃氣灶具》和GB16410-2020《家用燃氣灶具》的規定;6個減壓閥為雙叉出氣口,無過流切斷安全裝置,8個調壓器無過流切斷安全裝置,均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的規定。
經查明,當事人共購進無熄火保護裝置的商用猛火爐3臺、商用炒菜灶(單灶)1臺;購進無熄火保護裝置的家用燃氣灶具10臺,銷售2臺;購進無過流切斷安全裝置的減壓閥10個、銷售4個,購進無過流切斷安全裝置的調壓器12個,銷售4個。上述產品涉案貨值金額合計2099元,違法所得合計178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燃氣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象州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予以沒收不符合標準要求的燃氣灶具等燃氣相關產品共24臺(個),沒收違法所得178元,罰款3358元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