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州市市場監管局發布2023年度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提升我市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辦案質量和效率,有力震懾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濱州市市場監管局發布了2023年度全市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侵犯著作權、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侵犯地理標志等多個領域,具有較大社會影響力。
案例一:濱州市濱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建材公司侵犯“泰山”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9月14日,濱州市濱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濱州某醫院住院二部設備更新項目依法進行檢查。經查,山東省某建筑公司與濱州某醫院簽訂了項目施工工程合同,該項目為包工包料,所采用材料“泰山”牌石膏板和輕鋼龍骨,由某建材公司提供并運送至施工現場。該建材公司以較低價格從河北省文安縣辛鎮材料批發市場趙姓經營業戶處購入,經商標權利人辨認,為侵權產品。鑒于當事人在知曉涉案產品價格低,為侵權產品的情況,仍購進該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且該醫院設備更新項目為基本公共設施建設,建筑材料使用影響到建筑安全,考慮到公共利益和社會責任,濱州市濱城區市場監管局認為本案情節嚴重,應給予從重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十四項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罰款250000元,上繳國庫。
案例二:濱州市沾化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農資店銷售侵犯“聯盟”注冊商標專用權尿素案
濱州市沾化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某農資店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于2023年7月1日從某農資批發店購進37袋尿素,該批尿素外包裝標稱主要內容為:“生產者:山東聯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廠址:壽光市侯鎮項目區(豐東路東、豐南路南側);商標:聯盟;生產日期:2023/01/08”。當事人在進貨時未向供貨商索要進貨發票,也沒有進貨單據和進貨記錄。當事人銷售的外包裝標注有“聯盟”的尿素與商標權利人山東聯盟化工集團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第623488號注冊商標“聯盟”在文字構成、排列順序上均相同。經查,當事人銷售標有“聯盟”標識的尿素,未經商標權利人山東聯盟化工集團有限公司許可,構成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當事人以125元/袋售出5袋,銷售金額為625元,獲利10元,剩余32袋按原價退貨至供貨商,產品貨值總金額為4561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規定,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十四項第四條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0元,罰款12000元,共計12010元,上繳國庫。
案例三:鄒平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飯店銷售侵犯“綠色食品”證明商標專用權雞蛋案
“綠色食品”是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在第29類商品上注冊的證明商標,注冊號為17637117,是由“綠色食品”四個漢字組成的文字商標,專用權自2017年1月14日至2027年1月13日。鄒平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某飯店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當事人使用標注“綠色食品”字樣的包裝箱銷售雞蛋。經向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協查,該飯店未獲得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綠色食品”商標使用許可。當事人在未經授權使用的情況下,從淘 寶網購進20個印有“綠色食品”字樣的包裝箱用于銷售雞蛋,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六)項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沒收涉案包裝箱18個,罰款500元,上繳國庫。
案例四:惠民縣市場監管局處理“秋千”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某繩網公司是名稱為“秋千”的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201730594070.9。請求人于2023年5月發現被請求人在拼 多 多平臺銷售的秋千產品涉嫌侵犯其專利權,依法向惠民縣市場監管局提出處理請求。惠民縣市場監管局收到請求人申請后依法立案受理,經合議組調查對比,被請求人銷售的秋千產品落入請求人專利權保護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被請求人的行為已構成對請求人專利權的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五條、《山東省專利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做出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決定,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案例五:惠民縣市場監管局查處陳某某銷售侵犯“安惠”注冊商標專用權安全網案
惠民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11月21日收到惠民縣人民檢察院線索移送函,經惠民縣人民檢察院審查,陳某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涉案價值8800元,屬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可不認為是犯罪情形,惠民縣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將相關線索移送至惠民縣市場監管局進行立案查處。經查明,當事人在明知其所購買安全網系假冒“安惠”注冊商標的情況下,仍然進行銷售獲利,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參照《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十四部分第四項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罰款29000元,上繳國庫。
案例六:陽信縣市場監管局處理“包裝箱(鴨梨醋)”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某食品公司發現李某某在售某款鴨梨醋所采用的外包裝與其持有專利號為ZL202030778063.6的“包裝箱(鴨梨醋)”外觀設計專利相似,存在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權行為,損害了其品牌和產品形象,侵害了消費者的利益。請求人向陽信縣市場監管局提出處理請求,陽信縣市場監管局于2023年7月10日依法立案調查。案件審理過程中,為快速聚焦請求人與被請求人爭議,進一步提升專利侵權糾紛行政裁決辦案效能,案件合議組研究決定,引入專利技術調查官出具指導意見。專利技術調查官對涉案外觀設計專利圖案設計、圖形構成等多種因素進行比對,認為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的外觀設計不同點屬于細微差別,對一般消費者在整體視覺上不易引起視覺沖擊,不會引起整體視覺上顯著差異。因此,在整體視覺上被控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外觀設計對一般消費者而言無實質性差異,也即兩者外觀設計近似。陽信縣市場監管局綜合雙方提交證據、實物比對、技術調查官指導意見書,最終判定被請求人構成侵權,根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
案例七:無棣縣市場監管局處理“包裝箱(果汁柚)”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請求人賴某某就其專利號為ZL202230645195.0的“包裝箱(果汁柚)”外觀設計專利與被請求人的專利侵權糾紛,向福建省漳州市平和縣市場監管局提出處理請求,平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向無棣縣市場監管局進行移送。無棣縣市場監管局收到跨區域專利糾紛移送材料后,于2023年6月9日依法立案調查。濱州、漳州兩地市場監管局本著“方便案件當事人參加行政裁決程序,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社會公眾的合法權益”的原則,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裁決案件線上口頭審理辦法》,通過遠程線上口頭審理的方式,對該專利糾紛案件進行審理。經合議組審理,被請求人在淘 寶網仿制銷售“包裝箱(果汁柚)”專利相關產品行為構成侵權,根據《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銷售侵權行為。無棣縣市場監管局采用異地線上口頭審理方式,有效解決了兩地當事人難以同時到庭參與審理的現實問題,形成了知識產權保護異地協作的良好互動模式。同時整個審理過程同步錄音錄像、上鏈存證,促進了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案例八:無棣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商服務有限公司侵犯“蒲江丑柑”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9月1日,無棣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蒲江丑柑產業協會的舉報對無棣某電商服務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經查明,當事人在淘 寶平臺開設店鋪宣傳、銷售過程中,將銷售的“現摘四川不知火丑橘10斤整箱應季水果丑柑丑八怪耙桔子”商品“特產品類”一欄標注為“蒲江丑柑”,該商品并不是地理標志產品“蒲江丑柑”保護范圍內的產品,違反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第二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構成銷售假冒“蒲江丑柑”地理標志柑橘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735.2元,罰款423元,上繳國庫。
案例九:博興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健康咨詢公司銷售假冒專利產品案
2023年5月26日,博興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某健康咨詢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其在售的“寶媽萊”牌保健貼(標注專利號:ZL2018300143184)中遺尿保健貼生產日期為2021年11月22日,熱感保健貼生產日期為2022年1月5日,口瘡保健貼生產日期為2022年5月26日,通便保健貼生產日期為2022年8月2日,腹瀉保健貼生產日期為2022年1月5日。經查詢,產品所標專利已于2020年12月15日因未繳年費專利權終止,上述5類保健貼共計77袋均為專利權終止后生產。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構成假冒專利的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在執法人員檢查過程中積極配合,并能提供產品來源(隨貨同行單),且當事人不知道涉案產品專利權已終止,不知是假冒專利的產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630元,免除罰款。
案例十:市文化旅游局查處某書店發行侵犯他人著作權或專有出版權出版物案
2023年1月9日,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對濱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某書店進行執法檢查,現場發現該書店在售《課堂筆記》(為小學教科書注解,無版權頁,印刷色彩模糊)、八年級下冊《生物學》教科書、八年級下冊《地理》教科書等中小學教科書共計89冊,書店負責人無法提供進銷貨憑證,執法人員依法對89冊圖書進行扣押。市文化和旅游局對扣押圖書隨機抽取10冊,分別寄至人民教育出版社、濟南出版社和湖南教育出版社進行認定。經上述三家出版社復函,送檢圖書均為侵權盜版圖書,經進一步調查比對,扣押的89冊圖書均為侵犯他人著作權出版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和《山東省新聞出版版權電影工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二部分版權工作第三條之規定,市文化和旅游局對涉案書店作出行政處罰,給予警告,沒收89冊侵權出版物,罰款20000元,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