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淮市監田處罰〔2024〕87號
當事人基本情況:當事人名稱:田家庵區如城廚具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2340403MA2UC6QA7T,經營場所:淮南市田家庵區國慶路經發大廈第四間,經營范圍:廚房用品,包裝機械,不銹鋼制品,批發,零售,維修,服務。經營者:竇**,性別:男,身份號碼:**************,聯系方式:*************。
2023年12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位于田區國慶路經發大廈一層的田家庵區如城廚具店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正在銷售的一臺商用燃氣灶具無熄火保護裝置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氣燃燒器具》標準第5.2.1.13 條“燃具應安裝熄火保護裝置”的規定,執法人員對上述產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本局于2023年12月29日立案調查,并指派執法人員劉葆(執法證號∶12070430065) 、楊駿(執法證號∶12070430008)負責對該案進行查處。2024年3月11日在淮南市田家庵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新淮市場監管所辦公室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
經查明,當事人銷售的未安裝熄火保護裝置的商用燃氣灶具系從山東臨沂購進,當事人無法提供具體的供貨商信息以及相關進貨票據,根據當事人的詢問筆錄,購進價格為180元/臺,銷售價格為210元/臺。共計購進1臺,直至本局2023年12月15日查獲,上述產品尚未售出。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現場筆錄》、《詢問筆錄》各一份,證明當事人銷售的不合格產品的事實;
證據二:現場照片2張,證明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產品的事實。
證據三:現場扣押的不合格燃氣灶具一臺,證明當事人銷售的不合格產品的事實;
證據四:當事人《營業執照》及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證據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扣押清單各 1 份,證明扣押的詳細情況。
證據六:授權委托書、委托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受委托人合法資格。
以上證據均經過了出證人的確認。
本案已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對照行政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標準,尚不夠移送追訴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條件。
本局認為:當事人銷售不合格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工業產品,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之規定,屬于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行為。
2024年3月29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淮市監田告字〔2024〕838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已告知當事人有進行陳述、申辯權利,但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行使陳述、申辯權利。
鑒于當事人銷售的不合格的燃氣灶具的數量較小,貨值金額較小,且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一)項“(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參照《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三章第一節第【69】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一項“(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值等值以上1.6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第3目“3.產品尚未銷售,或已銷售但全部追回的;”之規定進行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參照《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三章第一節第【69】條第一款第一項第3目之規定,建議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從輕處罰如下:
一、沒收不合格燃氣灶具一臺;
二、罰款人民幣210.00元。
當事人應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區龍湖南路;收款單位:淮南市田家庵區財政局;賬號:12609001040020813)。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對本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田家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