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淮市監田處罰〔2024〕90號
當事人:田家庵區嘉柇食品加工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40403MA8P8X3231;
類型:個體工商戶;
住所:淮南市田家庵區朝陽社區漁民新村東排最后一棟;
經營者:歐*杰;
經營者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2023年12月4日、2024年1月10日,我局分別收到兩份關于當事人田家庵區嘉柇食品加工廠的投訴舉報信,反映當事人食品標簽存在違法行為。
2024年1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到田家庵區嘉柇食品加工廠核查投訴舉報。執法人員向經營者展示了舉報內容,該經營者確認被投訴產品系其加工生產,確認被投訴舉報的“爆漿巧克力面包”和“香絲肉松面包”存在食品標識與食品包裝分離的情況。現場除執法人員王*蘭、葛*外,還有該店負責人歐*杰在場。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嫌食品標識與食品包裝分離的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生產的“爆漿巧克力面包”和“香絲肉松面包”兩款產品使用塑料盒包裝,該兩款產品的食品標識采用的是硬的薄紙板,食品標簽的內容印制在薄紙板表面,整個標識成環形套在塑料包裝盒正中間位置,后使用圓形點膠粘貼于包裝盒上。待膠水干后,該兩款產品的食品標識容易與食品包裝脫落分離。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現場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食品標識與食品包裝分離的事實;
證據二、《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食品標識與食品包裝分離的事實;
證據三、現場檢查照片三張,證明當事人食品標識與食品包裝分離的事實;
證據四、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經營者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主體資格及身份;
證據五、當事人正在使用的食品標簽照片四張,證明當事人已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
以上證據經過了出證人的確認。
本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對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標準,不夠移送追訴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條件。
2024年4月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淮市監田罰告〔2024〕83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二十條“食品標識不得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之規定,已構成食品標識與食品包裝分離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已積極改正違法行為,依據《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食品標識與食品或者其包裝分離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一)項“(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1000元。
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區龍湖路與朝陽路交叉口;收款單位:淮南市田家庵區財政局;賬號:12609001040020813),或者通過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繳納方式:請訪問安徽省政務服務網統一公共支付平臺:http://pay.ahzwfw.gov.cn/)。到期不繳納罰款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