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淮市監田處罰〔2024〕92號
當事人:淮南市魯周商貿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0400MA2RYUCJ4B;
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住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六里站十字路北100米;
法定代表人:孟*麗;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2024年1月18日上午,我局執法人員到田家庵區電建路六里站十字路“宗申車輛”電動車銷售店進行檢查。該店門頭紅底底白字,有“宗申車輛 淮南·智能體驗店”字樣,檢查時該店正在開門營業。執法人員進入該店,店內有在售的電動三輪車共18輛,均無價格標簽,店內也未見價格公示牌。店內墻壁上懸掛《營業執照》,名稱為淮南市魯周商貿有限公司。現場除執法人員王*蘭、葛*外,還有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陪同檢查。本局依法對當事人涉嫌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自2024年1月4日起未按規定對店內銷售的電動三輪車進行明碼標價。截至2024年1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止,當事人未按規定明碼標價期間銷售電動三輪車經營額共計8197元,違法所得共計499元。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現場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事實;
證據二、《詢問筆錄》一份、《銷售統計表》一份,證明當事人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事實及銷售未明碼標價電動車的種類、數量和違法所得;
證據三、現場檢查照片十四張,證明當事人未按規定明碼標價事實;
證據四、當事人的《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授權委托書、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經營主體資格及受托人身份;
證據五、當事人店內明碼標價的照片四張,證明當事人積極改正違法行為的事實。
證據六、國家企業信息信用公示系統查詢截圖一張,證明當事人初次違法的事實。
以上證據經過了出證人的確認。
本案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對照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標準,不夠移送追訴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條件。
2024年4月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淮市監田罰告〔2024〕6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局提出陳述、申辯。
本局認為: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之規定,構成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
鑒于當事人在獲知存在違法行為后,立即對店內電動車進行明碼標價,改正違法行為,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一)項“(一)不標明價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和第三十二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第(一)項“(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參照《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3年本)》第【287】條“第十三條關于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處罰”第(二)項“(二)經營者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1500元以下罰款;”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從輕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499元;
2.罰款人民幣1000元。
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區龍湖路與朝陽路交叉口;收款單位:淮南市田家庵區財政局;賬號:12609001040020813),或者通過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繳納方式:請訪問安徽省政務服務網統一公共支付平臺:http://pay.ahzwfw.gov.cn/)。到期不繳納罰款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