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淮市監田處罰[2024]95號
當事人:田家庵區新故里鮮牛坊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340403MA8QMPCD6L
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區田家庵區龍湖南路柏園小區萬行酒店往南30米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尹*雷
身份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2024年3月11日,我局接12345投訴在“田家庵區新故里鮮牛坊”購買了一份1斤的牛肉套餐發現牛肉重量少了7錢,我局執法人員立即前往現場檢查,當事人正在開展經營活動,店內負責人在表示投訴交易發生時不在現場。執法人員用攜帶的砝碼測試了當事人店內的計量器具,未發現問題。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第(十)項“(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之規定。我局于2024年3月11日立案調查,派朝陽市場監督管理所執法人員孔祥群(執法證號∶12070430045)、王俊(執法證號∶12070430041)對該案進行立案調查。執法人員于2024年3月13日在朝陽市場監督管理所辦公室依法對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進行了詢問。
本案未采用行政強制措施,也不夠移送追訴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條件。
經查明,當事人田家庵區新故里鮮牛坊未提供給消費者的一斤牛肉重量缺失35克,根據當事人店內一斤牛肉42元計算,違法所得為2.94元。根據當事人的詢問筆錄,本次缺斤少兩為傳菜工操作失誤導致,除此次之外當事人無缺斤少兩銷售商品記錄。
上述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證據一、淮南市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記錄單(編號:20240305076007012)一份,證明當事人未按約定提供商品的事實;
證據二、現場檢查筆錄一份、現場拍攝的照片3張,證明當事人未按約定提供商品的事實;
證據三、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經營者身份證、授權委托書、受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和身份。
證據三、詢問筆錄一份,證明當事人未按約定提供商品的事實、數量及違法所得。
以上證據均經過了當事人的確認。
2024年4月3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了淮市監田罰告(2024)80號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要求。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第(十)項“(十)騙取消費者價款或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之規定,構成未按約定提供商品的行為。
對于當事人未按約定提供商品一事,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經營者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予以處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并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規定進行處罰。
綜上,本局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四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未按約定提供商品的行為責令改正并處罰如下:
1.沒收違法所得2.94;
2.罰款人民幣29.4元。
請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沒款繳到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地址:淮南市田家庵區龍湖路與朝陽路交叉口;收款單位:淮南市田家庵區財政局;賬號:12609001040020813),或者通過安徽省統一公共支付平臺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繳納方式:請訪問安徽省政務服務網統一公共支付平臺:http://pay.ahzwfw.gov.cn/)。到期不繳納罰款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本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并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于六個月內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期間,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
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