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辰區市場監管局2024民生領域“鐵拳”行動典型案例(第一批)
按照市市場監管委統一部署,北辰區市場監管局聚焦民生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社會輿論關注的突出問題,重拳打擊食品安全及相關違法行為,查辦了一批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電動自行車
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3年12月28日,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9580元和沒收違法所得621.6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0月9日,我局收到市市場監管委轉來的《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不合格情況通知單》,后我局于11、12月收到其他省市市場監管局和市市場監管委轉來的檢驗報告,將上述當事人生產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行為進行并案處理。經查,發現當事人生產銷售的電動自行車“腳踏騎行能力”、“反射器”、“短路保護”等項目經檢測不合格。至案發時當事人共生產上述電動自行車20輛,貨值金額9790元,已全部售出,違法所得621.60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相應處罰決定。
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動車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18日,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某電動車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7840元和沒收違法所得1040元行政處罰。
2024年3月4日,我局收到廣東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生產的電動自行車“腳踏騎行能力”“反射器、照明和鳴號裝置”“導線布線安裝”項目經檢測不合格,我局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對上述檢驗結果無異議,至案發時當事人共生產上述規格型號電動自行車16輛,貨值金額8400元,違法所得1040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該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行政處罰。
【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電動自行車質量事關使用者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本案中,執法人員收到檢測報告后高度重視,及時對當事人進行調查處理,彰顯了打擊質量安全違法行為的決心。
(二)利用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侵害消費者權益
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天津某商貿有限公司北辰店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案
2024年1月23日 ,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天津某商貿有限公司北辰店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9月7日,我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依法對當事人處進行現場檢查。經初步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店內2個出入口和店中央處擺放有3張印有“XXXX 秋季家裝節 省錢煥新家 8.26-9.10 購中央空調滿千返百、上不封頂 預存禮:預存十倍翻 詳詢XXXX線下門店? 單品禮:單品返券 滿千返百 詳詢XXXX線下門店 套餐禮:滿額至高返券5000元 詳詢XXXX線下門店”字樣內容的KT板。涉嫌有獎銷售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我局依法對其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于2023年8月26日至9月10日在店內開展有獎促銷活動, 活動分為“預存禮”、“單品禮”、“套餐禮”,三種獎項均存在展示板內容以外的使用條件,當事人自2023年8月26日至案發時未將促銷活動詳細情況在店內予以公布,上述行為滿足有獎銷售所設獎的種類、兌獎條件、獎金金額或者獎品等有獎銷售信息不明確,影響兌獎的構成要件,我局依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以案釋法】
《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在有獎銷售前,應當明確公布獎項種類、參與條件、參與方式、開獎時間、開獎方式、獎金金額或者獎品價格、獎品品名、獎品種類、獎品數量或者中獎概率、兌獎時間、兌獎條件、兌獎方式、獎品交付方式、棄獎條件、主辦方及其聯系方式等信息,不得變更,不得附加條件,不得影響兌獎,但有利于消費者的除外。”本案當事人開展有獎銷售在宣傳中隱瞞了獎項使用條件和其他詳情信息,影響了消費者對于獎項的知曉,查辦此案體現了市場監管部門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決心。
(三)商標侵權、偽造或冒用地理標志
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韓某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白酒生產經營活動、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白酒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案
2024年1月8日,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韓某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白酒生產經營活動、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白酒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案移送公安機關查辦。
2024年1月8日,根據線索,我局聯合天津公安北辰分局對天津市北辰區雙口鎮某處房屋進行檢查,現場發現飛天茅臺65瓶,經商標權利人鑒定,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且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我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基于現場檢查的事實,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侵權判斷標準》,認定上述行為構成侵犯注冊商標權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侵權行為數額較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涉嫌犯罪。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于2024年1月8日將此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
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孫某某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白酒生產經營活動、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白酒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案
2024年1月8日,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孫某某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白酒生產經營活動、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白酒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案移送公安機關查辦。
2024年1月8日,根據線索,我局聯合天津公安北辰分局對天津市北辰區青光鎮某處房屋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水井坊(臻釀八號;500ml;52%vol)84瓶、五糧液(八代;500ml;52%vol)6瓶,經商標權利人鑒定,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且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我局對當事人予以立案調查。
基于現場檢查的事實,依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侵權判斷標準》,認定上述行為構成侵犯注冊商標權的行為。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鑒于當事人侵權行為數額較大,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涉嫌犯罪。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于2024年1月8日將此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
【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所指的違法行為。”以上兩個案例中當事人均未經品牌方許可擅自將其注冊商標張貼在白酒上,屬于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且貨值金額較大。在執法過程中,市場監管部門和公安部門協同作戰,從源頭入手,最終使當事人受到應有處罰,發揮了行刑銜接機制在打擊假冒侵權產品的效果。
(四)兒童玩具
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彭某某銷售無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蘿卜刀案
2024年2月19日,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彭某某銷售無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蘿卜刀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00元的處罰決定。
執法人員于2024年1月19日對位于天津市北辰區天穆鎮匯川商貿城A座2層2406-2408處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銷售的蘿卜刀未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規格、執行標準號、注意事項等信息,且沒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我局依法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的行為滿足銷售無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產品的構成要件,違反了《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我局依據《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以案釋法】
《天津市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生產者、銷售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改正后,方可在國內市場銷售:(二)未用中文標明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近來,蘿卜刀等兒童文具、玩具的質量安全問題備受關注,查辦此案是市場監管部門在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上的突破,有力整治了文具市場質量安全問題。
(五)虛假違法廣告
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醫療用語宣傳普通產品案
2024年2月18日,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醫療用語宣傳普通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0000元的處罰決定。
2024年1月17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在京 東平臺上發布惠尋便攜沖牙器去牙結石廣告語,涉嫌使用醫療用語宣傳普通產品,同日我局對其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惠尋牌便攜沖牙器為普通商品,且該公司無證明材料證明上述廣告內容,上述行為滿足使用醫療用語宣傳普通產品的構成要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規定:“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查辦此案有力整頓廣告市場亂象,對于類似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將進一步加大打擊力度,維護穩定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六)虛假宣傳
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天津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虛假商業宣傳案
2024年1月24日,天津市北辰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天津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虛假商業宣傳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0000元的處罰決定。
2023年10月8日,執法人員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售樓中心進行核查。該中心對外展示的沙盤模型與實體樓建筑結構不符,其行為涉嫌虛假商業宣傳,我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2021年8月,當事人制作沙盤模型放置于售樓中心大廳對外展示,沙盤上標注的第8、13、17號樓與相鄰樓房一側除一層至六層有防火墻格擋外,六層以上均無任何遮擋物。2023年9月,該項目實體樓外體建設完成,建成后的第8、13、17號樓相鄰樓房一側的防火墻與沙盤模型樓體展示不符,當事人行為滿足虛假宣傳構成要件,我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以案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近年來,房地產開發企業虛假宣傳類投訴舉報居高不下,不少購房人受到困害,此案有力整飭了行業亂象,回應了民生呼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