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以來,山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深入推進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工作,聚焦群眾關切和社會輿論關注的重點領域,深入開展“四季守護 鐵拳出擊”行動和守護知識產權專項執法行動,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嚴厲打擊商標侵權、假冒專利、違規使用地理標志及官方標志等知識產權違法行為,有力規范市場秩序,依法保護權利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現選取部分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一、晉城市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煙酒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3年11月17日,晉城市城區市場監管局對晉城市城區某煙酒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白酒12瓶,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9月12日,晉城市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擺放有酒“封壇15年”“防偽10年”等商品共12瓶。經查,上述酒為當事人2023年8月購進,貨值金額1300元。當事人無法提供進貨發票及供貨商資質等證明文件。經商標權利人鑒定,上述產品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核查中,執法人員同時發現當事人于2019年、2021年,因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白酒的行為受到過行政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存在多次違法行為,予以從重處罰。晉城市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依法作出處罰。
二、晉城市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39家經營戶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電池系列案
2023年8月16日,晉城市城區市場監管局對某便利店等39家經營戶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電池系列案,作出行政處罰,共計沒收涉案電池3687粒,共計沒收違法所得678.35元,共計罰款13594.5元。
2023年6月,晉城市城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轄區群眾舉報,購買的南孚電池涉嫌假冒。經查,共有39家經營戶銷售的3687粒電池均為侵犯“南孚”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上述電池均為流動游商主動送貨上門,截至案發日,上述39家經營戶共銷售1658粒,違法經營額共計13594.5元,違法所得共計678.35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晉城市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依法作出處罰。
三、晉中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汽配經銷部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汽車配件案
2023年10月18日,晉中市市場監管局對某汽配經銷部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汽車配件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汽車配件535件,沒收違法所得3890元,罰款76760.5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9月14日,晉中市市場監管局接到線索,依法立案調查。經查,晉中開發區某汽配經銷部于2022年至2023年6月期間,共向游商購進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汽車配件14個品規622件,違法經營額76760.5元。截至案發共售出其中4個品規87件,銷售金額17629.2元,違法獲利389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晉中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依法作出處罰。
四、臨汾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某商家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案
2023年2月20日,臨汾市市場監管局對某商家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白酒241瓶,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3.4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8月31日,臨汾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時發現該商家銷售假酒。經多家商標權利人鑒定,該商家銷售產品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當事人已銷售侵權商品21瓶(盒),未銷售241瓶(盒),合計違法經營額為77843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臨汾市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依法作出處罰。
五、晉城市城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建材店假冒專利案
2023年4月25日,晉城市城區市場監管局對澤州縣某建材店假冒專利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8343元,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3月18日,晉城市城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澤州縣某建材店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流水槽標注有“ZL.202030034988.X”的專利標識。另查明,該專利標識是李文德于2020年6月5日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獲得,公告日為2020年6月5日,目前狀態有效。當事人未取得專利權人李文德的許可,擅自在其生產的產品上標注專利標識。截至當日,共計違法所得18343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之規定。晉城市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依法作出處罰。
六、晉中市昔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昔陽縣某食品有限公司未依法備案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案
2023年2月20日,昔陽縣市場監管局對昔陽縣某食品有限公司未依法備案擅自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2年12月,昔陽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上級交辦的案件線索,對該縣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違法行為立案進行調查。經查,2022年7月,當事人僅與昔陽壓餅外包裝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注冊人簽訂許可使用協議,但該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備案。當事人從2022年6月份開始使用帶昔陽壓餅外包裝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包裝袋,截至案發,共使用帶有該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包裝袋1740個,違法經營額共計0.97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之規定,昔陽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依法作出處罰。
七、運城市聞喜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超市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3年3月6日,運城市聞喜縣市場監管局對聞喜縣某超市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假冒侵權商品,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月5日,運城市聞喜縣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線索,對該超市立案進行調查。經查,當事人酒類銷售的貨架上及存儲區有420巴拿馬(20)72盒、480(30)6盒、420醇柔7盒、420封壇6盒、420(25)27盒、450(防偽)3盒,貨值金額43789元。上述商品經商標權利人鑒定,均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運城市聞喜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依法作出處罰。
八、晉中市太谷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石油銷售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9月7日,晉中市太谷區市場監管局對某石油銷售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471.32元,罰款7.5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2月14日,晉中市太谷區市場監管局接到BP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訴請求書,立案進行調查。經查,被投訴人某石油銷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起,在其加油站頂棚、墻壁等處使用“碧辟石油”“SXBP”字樣,且該站頂棚為綠色,與BP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碧辟”“BP”以及指定顏色頂棚形成高度相似,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違法經營額共計4163.28元,違法所得471.32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晉中市太谷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依法作出處罰。
九、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商家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小米背包案
2024年4月3日,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某商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小 米背包30個、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9月27日,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的案件線索,對太原市迎澤區的某商家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經營有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30個小 米背包,經商標權利人小 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鑒定,為假冒小 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商標的產品。經調查,當事人通過其經營的淘 寶賬戶獲取客源,在電商平臺上尋找低價小 米背包,付款后直接由平臺商戶寄發給其淘 寶客戶。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6個月、查獲的侵權產品不足100件且危害后果輕微,適用從輕行政處罰裁量等級的裁量因素,予以從輕處罰,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之規定,依法作出處罰。
十、大同市靈丘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淘 寶飾品店侵犯“杭州亞運會”特殊標志專有權案
2023年10月23日,大同市靈丘縣市場監管局對某淘 寶飾品店侵犯“杭州亞運會”特殊標志專有權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侵權鑰匙扣2個,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0月12日,大同市靈丘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某淘 寶飾品店貨架上懸掛銷售杭州亞運會吉祥物鑰匙扣。當事人未能提供杭州亞運會吉祥物標志所有人的許可證明,大同市靈丘縣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購進杭州亞運會吉祥物“宸宸”樣式鑰匙扣1個,“蓮蓮”樣式鑰匙扣1個,售價均為6元,無法提供購進票據,涉案貨值金額12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并提供證據材料,且銷售產品僅為2個,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適用從輕行政處罰裁量等級的裁量因素,予以從輕處罰,大同市靈丘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特殊標志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依法作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