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螺紋直接頭”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外觀設計專利“內螺紋直接頭(專利號:ZL202030160104.5)”的專利權人,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向太原市知識產權局提出處理請求。請求人稱,被請求人山西某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銷售的內螺紋直接頭產品,涉嫌侵犯請求人外觀設計專利。被請求人辯稱:被請求人銷售的全部消防產品均不存在侵犯請求人專利權的侵權行為,涉案產品均系山東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產,委托湖北某模具有限公司研發,該公司早于請求人的專利申請日前已經生產出了內螺紋直接頭產品,被請求人的銷售行為不構成侵權。
綜合被請求人提供的證據,可以認定山東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出涉案產品“內螺紋直接頭”,并且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享有先用權,被請求人主張的先用權抗辯成立。太原市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駁回請求人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請求。請求人不服上述行政裁決,向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請求人不服一審判決,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于2023年12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此案例是當事人利用“先用權抗辯”成功的一起典型案例,為裁決實踐中認定“先用權抗辯”提供了實例依據。先用權抗辯成立必須滿足以下兩方面條件:一是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二是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二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本案中,被請求人利用加工合同、設計圖紙、國家質檢中心檢測報告等證據證明其早于請求人的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出相同產品,證據證明力強且形成證據鏈;對“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相關事實,被請求人提交的關于原有范圍的證據具有一定合理性,并初步達到了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在請求人沒有提交相反證據證明被請求人超出了涉案專利申請日前的生產規模的情況下,太原市知識產權局認定被請求人并未超出原有范圍制造涉案產品。
2.關公銅像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張某某于2018年10月19日獲得名稱為銅像(關公夜讀春秋)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2018300747765.7)。該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2023年3月1日,請求人向運城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外觀設計專利侵權處理請求,請求人稱被請求人張某在鹽湖區解州運永路“武圣堂”店,銷售涉嫌侵犯請求人專利權的產品。被請求人稱其銷售的銅像用泡沫板封底、銅像整體打磨上色,與請求人銅像底部材質顏色不一致,其他部分都相同。
涉案專利與被控侵權產品屬于同類產品,按照經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原則對關公銅像外觀設計專利和被控侵權產品進行比對,其造型、圖案、色彩基本相同,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運城市知識產權局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并進行了司法確認,被請求人張某停止銷售侵犯請求人張某某的銅像(關公夜讀春秋 專利號:ZL2018300747765.7)、保證不再銷售侵權產品。被請求人賠償請求人經濟損失2萬元人民幣。
典型意義:
這是運城市知識產權局成立以來處理的第一起與關公文化相關的專利侵權案件,也是成立以來第一起經司法確認的行政調解案件。該案件典型意義:一是降低雙方訴訟成本。案件辦理過程中,運城市知識產權局以事實為依據,始終把調解理念貫穿于全過程,盡量降低雙方的維權應訴成本;二是更好地弘揚關公文化。行政調解有效地化解了雙方的矛盾,讓雙方體會到關公文化中忠義與誠信;三是強化行刑銜接。通過將行政調解協議完成司法確認,提高行政調解協議的強制力,實現了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有機銜接。
3.“一種可調節的多機箱結構”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東莞市某實業有限公司是專利名稱為“一種可調節的多機箱結構”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 202120980154.7,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向呂梁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請求人稱發現被請求人未經許可使用、制造、許諾銷售與自己專利相同的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涉嫌侵犯了請求人實用新型專利權。被請求人稱沒有實施制造、許諾銷售涉嫌侵權產品,對使用涉嫌侵權產品沒有異議。
本案中涉嫌侵權產品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但被請求人對請求人主張的實施制造、許諾銷售涉嫌侵權產品提出抗辯,經過調查,被請求人的抗辯理由成立。呂梁市知識產權局作出行政裁決,責令被請求人立即停止使用侵犯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駁回請求人的其他請求。
典型意義:
口頭審理時,舉證質證程序的適用對案件裁定具有重要意義。
4.“練字格紙(回宮六點系列)”外觀設計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張某是專利名稱為“練字格紙(回宮六點系列)”的專利權人,專利號為ZL201830371868.1,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向運城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因被請求人為陽泉某公司,案件移送至陽泉市知識產權局。請求人稱,被請求人的教師以回宮六點某校區的名義參加了業務培訓,隨后發現被請求人從2021年11月27日開始,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私自利用回宮六點書法的教材和教學法用于教學,經對比后,請求人認為被請求人的行為侵犯其專利權。被請求人抗辯,被請求人所使用的的《回宮六點書法教程》和回宮六點練字格紙是從回宮六點某校區合法獲取的,連同參加組織的培訓等費用共22002元,于2021年8月25日、26日支付完成。被請求人以某校區的名義參加回宮六點總部培訓,是回宮六點某校區組織的,被請求人事先并不知是違規,被請求人同時也是受害者。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回宮六點書法教程》和少量練字格紙,為被請求人從回宮六點某校區處獲取,隨后被請求人在面向部分學員開展的軟筆書法教學中使用了《回宮六點書法教程》和少量練字格紙,并在微信朋友圈和抖音中發布了使用相關產品的圖片和視頻。回宮六點教學法作為省內同行業中有一定影響力的品牌,被請求人作為省內同行業者,其行為已構成《專利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侵權行為。但被請求人合法獲取相關產品,涉案專利權利人的專利權在某校區已經權利用盡,被請求人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該案件是由運城市知識產權局移送至陽泉市知識產權局的跨區域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此案的及時處理和公正裁決,在保護了被請求人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有力推動了不同地區之間的協作和信息共享,共同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5.“用于型材軌道的鋼軌接頭的鉸接鋼軌導通”發明專利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
請求人長治市某工貿有限公司為“用于型材軌道的鋼軌接頭的鉸接鋼軌導通(專利號:ZL 200580046989.9)”的排他許可授權方,涉案專利權在請求人提起侵權糾紛處理請求時合法有效。請求人向長治市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侵權糾紛處理請求。請求人稱,被請求人某煤業有限公司購買、使用未經專利權利人排他許可授權人即請求人的授權和許可購買并使用與其專利結構相同的商品,侵犯了其專利權。被請求人稱涉案商品是通過招投標正常渠道采購,并不知道其是專利產品。
長治市知識產權局經審理最終裁定侵權成立,被請求人某煤業有限公司自本決定下達之日起不得購買涉案侵權產品。
典型意義:
在專利侵權糾紛案件中,專利權人取證往往成為制約維權的最大難題。本案中長治市知識產權局在得知侵權產品即將下井使用時,及時趕赴現場,協助權利人取證,將證據固定,最終裁定侵權,極大地節約了權利人的維權成本,起到了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快速、高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