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深入推進知識產權執法工作,持續加大知識產權執法力度,嚴厲查處商標侵權、假冒專利等違法行為,有力保護了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了創新發展的良好環境。省市場監管局選取了全省知識產權執法十大案例,現予公布。
案例一:蘭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機電汽車配件經營部侵犯“中國一汽”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例二:慶城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唐某侵犯“杉杉”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2年10月9日,慶城縣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對慶城縣某商場商戶唐某開展檢查,現場發現涉嫌侵犯“杉杉”注冊商標的服裝49款206件,執法人員隨即開展調查。
經查明,唐某與該商場簽訂合同,約定經營“杉松”牌服裝。但唐某在其商鋪門牌和形象墻上裝飾“shanshan”“上海杉杉”字樣,在門牌上放大凸顯“杉杉”二字,并將其購進的服裝更換為上海杉杉服飾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的服裝吊牌,在合格證上打印“品牌杉杉”字樣進行售賣。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因查獲的服裝貨值高達20余萬,涉嫌構成犯罪,慶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2023年6月29日,慶城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決,當事人唐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8.4萬元,查扣的206件涉案服裝由慶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處理。慶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予以立案,作出沒收侵權服裝206件的行政處罰。
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在發現當事人行為涉嫌犯罪時,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當事人涉刑被判決后,審判機關判處查扣的涉案服裝交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法作沒收處理。嚴格執法與公正司法共同發力,體現了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有序銜接。
案例三:甘南州市場監管局查處迭部縣某食品公司冒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案
案例四:武威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水產店假冒專利案
2023年4月21日,武威市市場監管局在檢查中發現,某水產店貨架上擺放的肉皮膠原蛋白凍外包裝袋標示:“中國發明專利:ZL 02 1 31000.9”,涉嫌假冒專利,執法人員隨即開展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銷售的肉皮膠原蛋白凍專利已于2022年10月14日因有效期屆滿專利權終止。當事人共購進2022年10月14日后生產出廠的肉皮膠原蛋白凍80箱2400袋,已售出2394袋,庫存6袋。當事人不能提供進貨票據和銷貨清單以及供銷合同。執法人員現場送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當事人主動召回售出涉案產品945袋。經確認,當事人銷售的假冒專利產品的違法所得為8383.8元。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假冒專利行為。武威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8383.8元,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專利作為一種無形資產,在消費者眼里常常是“高科技”和“創新”的代名詞。專利權終止后,企業仍然在產品外包裝上標注,其目的是宣傳商品,增強該產品在同類產品中的競爭力,影響消費者的選擇判斷,擾亂市場秩序。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迅速調查,依法對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有效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案例五:金昌市金川區市場監管局查處金川區某超市銷售侵犯“貴州茅臺”“劍南春”“五糧液”“五糧春”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3年,金昌市市場監管局、金川區市場監管局與金川區公安分局聯合執法檢查,從金川區某超市查獲“貴州茅臺”“劍南春”“五糧液”“五糧春”等白酒58瓶,涉嫌侵犯知名品牌白酒注冊商標專用權。執法人員隨即開展調查。
經查明,上述白酒系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間當事人從霍某(已追究刑事責任)生產假冒注冊商標白酒的非法窩點低價購進,不能說明合法進貨來源。經辨認鑒定,上述白酒均系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貨值金額14.19萬元。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金昌市金川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沒收侵權白酒58瓶,罰款28.38萬元的行政處罰。
銷售明知是假冒商標的商品,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破壞了社會主義經濟秩序。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與公安部門協同查辦關聯案件,從終端到源頭全鏈條式打擊假冒白酒違法行為,起到了“打擊一個、震懾一片、規范一個行業”的效果。
案例六:平涼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平涼市某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侵犯“隴南春”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9月6日,平涼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平涼市某商貿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4款標注有“窖隴南春(TM)”的白酒48瓶,其中“隴南春”三字特別突出,執法人員隨即開展調查。
經查明,上述白酒系安徽亳州某公司生產,當事人無法提供所售商品的購貨憑證及相關資料。經辨認鑒定,上述4款白酒為仿冒“隴南春”注冊商標白酒。上述涉案侵權白酒違法經營額為3.68萬元,因未售出,無違法所得。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平涼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沒收侵犯“隴南春”注冊商標專用權白酒48瓶、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在調查過程中,由該批白酒生產地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協助調查,補足了證據鏈條,發揮了市場監管協查機制優勢。同時,在本案調查過程中,市場監管部門與公安部門聯動辦案,彰顯了部門聯合打擊侵權假冒商品的效能。
案例七:臨洮縣市場監管局查處臨洮縣某商貿公司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和假冒專利案
2023年4月11日,臨洮縣市場監管局在檢查臨洮縣某商貿公司時發現,當事人銷售的“新勤”牌拼音本、數字本封面“新勤”二字右上角有?注冊商標標識,本子背面標注有“專利產品 未經許可 禁止印刷 偽造必究”字樣,涉嫌構成冒充注冊商標和假冒專利行為。執法人員隨即開展調查。
經查明,當事人注冊的“新勤”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為(國際分類:16)筆、削鉛筆器、文具用膠帶,并不包含作業本、練習本等,其在作業本拼音本、數字本封面標注“新勤”?注冊商標標識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的冒充注冊商標行為。當事人提供的兩份專利證書均與其銷售的拼音本和數字本無關,即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拼音本和數字本)上標注了專利標識,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的假冒專利行為。臨洮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共計2300元的行政處罰。
本案中,執法人員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抽絲剝繭,認真核查,準確判斷違法行為,體現了市場監管執法隊伍的專業性。商標、專利作為無形資產,經營者為擴大產品影響力,吸引消費者關注,往往在產品包裝上標注商標及專利號碼,但應當注意要按照規定,真實、誠信地標注,否則會構成違法。
案例八:蘭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商標事務有限公司以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案
2023年9月12日,蘭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甘肅省市場監管局交辦的案件線索,對甘肅某商標事務有限公司代理申請商標地理標志證明商標中涉嫌提交虛假材料開展調查。
經查明,2022年6月15日當事人與某協會簽訂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注冊委托協議,約定當事人為該協會申請“莊浪大黃”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為使申報材料滿足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申請必須有《地方志》記載的要求,當事人將《莊浪年鑒2017》作為證明材料提交審核。2023年3月1日,因當事人提交的《莊浪年鑒2017》版權頁中 CIP 數據核字號對應的書籍應為《紅色經典小故事》,屬于虛假材料,經審核依法被駁回。經執法人員進一步調查,《莊浪年鑒2017》沒有申請書號,沒有公開出版,當事人提交的《莊浪年鑒2017》封面頁、版權頁系偽造。當事人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申請中提交虛假材料,擾亂了商標代理市場秩序。蘭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對當事人罰款10000元,對直接責任人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地理標志是一個地區特色產品的“金名片”,備受各地政府和社會公眾關注。近年來,個別商標代理機構在代理申請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時,為謀求不當利益,偽造并提交虛假材料,不僅加重審查負擔,而且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本案的查處有力打擊了在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申請注冊中造假行為,維護了商標代理市場秩序。
案例九:武威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涼州區某餐飲店將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案
案例十:臨夏州市場監管局查處康樂縣某煙酒商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3月23日,臨夏州市場監管局在檢查中發現,康樂縣某煙酒商售賣的12瓶“五糧液1618”、12瓶“五糧液8代”、18瓶經典裝“國窖1573”、1瓶“劍南春”白酒的防偽標識與正品存在明顯差異。經辨認鑒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產品,當事人不能提供進銷貨憑證和票據及相關證明材料。
經查明,上述侵權白酒已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3萬元,未銷售貨值金額5.5萬元,涉案貨值總金額8.8萬元。當事人的行為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臨夏州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作出了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43瓶、沒收違法所得3.3萬元,罰款26.4萬元的行政處罰。
酒類產品屬于商標侵權行為多發的商品,由于普通消費者辨識力不高,違法經營者欺騙消費者接受其商品或服務,不僅侵犯了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增加了酒類產品的質量和安全隱患。注冊商標受法律保護,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不僅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而且也誤導消費者,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上述侵權白酒系列案的查處,嚴厲打擊了侵權違法行為,有效維護了權利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