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2023年以來,柳州市市場監管局在電動車領域行政執法專項整治中,持續依法查辦生產、銷售環節中電動自行車質量、認證等違法行為案件等違法行為,為達到辦理一起案件警示一個行業、宣傳引導一批群眾的濃厚氛圍,現公布電動車專項整治行動第二批典型案例。
01
柳州市柳北區酷騎電動自行車修理店以營利為目的非法改裝銷售電動自行車案
【基本案情】2023年4月7日,柳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公安交警部門提供的案情線索,對柳北區酷騎電動自行車修理店維修電動自行車的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2輛電動自行車的電池倉已經明顯改裝。
經查實,當事人以1000至2000元/輛的價格收購二手電動自行車,對控制器、大容量電池、電機等配件進行改裝,改裝后的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可達到70至100公里每小時;截至2024年4月7日止,共計非法改裝并以3000元/輛的價格進行銷售,非法獲利3500元。2023年6月10日,柳州市市場監管局處置中心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對當事人處以責令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非法改裝加裝的電動自行車,因未經相關配置和檢測,車輛安全性能可靠性無法保證,易導致原件與改件不兼容,或在超速、超載條件下原件無法承受改件的強度,致使電動自行車極易發生自燃及車身斷裂。本案中,改裝后的電動自行車速度可達到70-100公里/小時,遠遠高于國家標準設計限值的25公里/小時,交通安全和火災事故隱患重重,危害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同時,因維修門店改裝行為實施具體時間的不確定,執法監管相對困難,市場監管部門運用道路交通安全市級聯席會議機制,將公安交警部門道路安全檢查發現與市場監管部門精準查處有機結合,通過對維修門店非法改裝行為進行倒查,有效解決維修門店非法改裝的“隨機性”行為發現難、取證難等問題,整治工作獲得突破。
02
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縣喜盛電動車銷售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基本案情】2024年3月1日,三江縣市場監管局在專項執法檢查中發現,三江縣喜盛電動車銷售經營部經營的電動自行車的電池倉設置外觀結構與隨車《產品合格證》明顯不一致。
經查實,當事人經營的共計14輛電動自行車的鞍坐尺寸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2018要求、貨值金額8400元。2024年4月3日,三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對當事人做出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14輛,罰款42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2018規定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應小于或者等于350mm,鞍座長度加長、車身寬度加寬,容易出現違規載人情況,造成電動自行車制動性能下降,車體負載超過可承受范圍,碰撞時由于沖擊力較大,易產生交通危害。本案中,鞍座長度明顯超過350mm,當事人進貨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應當承擔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的行政責任。
03
柳州市柳城縣小周電動車配件總匯銷售非法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22日,柳城縣市場監管局在專項執法檢查中發現,柳城縣小周電動車配件總匯經銷的3臺電動自行車電池倉外觀結構與隨車《產品合格證》明顯不一致。
經查實,上述3臺電動自行車的“蓄電池防篡改”項目不符合GB1776-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貨值金額6000元。2024年2月4日,柳城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對當事人處以責令停止實施違法行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普通電池內都是酸性化學物質,電池充電后期會產生腐蝕性酸霧,當電動自行車電池改裝后,接線端等往往會產生損傷,會導致電纜接線腐蝕加速而斷開,如果此時隨意扣搭導線,產生打火后,就會引燃電池充電時內部聚集的氫氣,導致爆炸。加裝電池,雖然路跑得遠了,但電機的轉速也高了,軸承等部件都在超負荷運作,嚴重影響電動自行車的壽命和安全。本案中,電動自行車踏板下部增設蓄電池托架,外觀上明顯與隨車《產品合格證》不一致,當事人進貨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應當承擔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的行政責任。
04
柳州市融安縣俊豐車業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商品電動自行車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5日,融安縣市場監管局在專項執法檢查中發現,柳州市融安縣俊豐車業在其經營場所銷售的2臺電動自行車的鞍座長度明顯超過350mm。
經查實,上述兩臺電動自行車的“鞍座長度”“短路保護”“蓄電池防篡改”項目不符合GB1776-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貨值金額2800元。2023年12月26日,融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對當事人做出沒收不符合GB17761-2018要求的電動自行車2輛,罰款28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改裝電動自行車首先改變的是電路,因改裝工藝條件和從業者水平所限,電池增容改裝過程不會對整車電線進行重新更換,原本的細電線要通過大電流,電路就會不穩定,電動自行車在充電或者行駛過程中,容易出現短路等情況從而引發自燃。本案中,改裝后的電動自行車“鞍座長度”“蓄電池防篡改”項目明顯與隨車《產品合格證》不一致,同時對車輛電路安全帶來的隱患,因當事人進貨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應當承擔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的行政責任。
05
柳州市融安縣歐派電動車商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基本案情】2023年9月5日,融安縣市場監管局在專項執法檢查中發現,柳州市融安縣歐派電動車商行在其經營場所銷售的3臺電動自行車在車身踏板下設置電池倉,與隨車《產品合格證》明顯不一致。
經查實,上述3臺電動自行車“電池防篡改”項目不符合GB1776-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貨值金額3897元。2024年2月6日,融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對當事人做出沒收上述3臺電動自行車,罰款3897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電動自行車主要性能參數應當與隨車《產品合格證》一致。本案中,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明示蓄電池參數指標為“鋰電池”“48V”“鞍座下部”,明顯與涉案車輛實際設置于踏板下部,且電池倉可配備6個鉛酸蓄電池、最大輸出電壓可達到60V的參數指標不一致,因當事人進貨時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應當承擔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產品的行政責任。(通訊員 祝偉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