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江西省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加強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宣傳,提高全社會的知識產權法律意識,上饒市市場監管局公布2024年度上饒市知識產權領域典型案例。現將第二批10個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信州區市場監管局查處信州區某百貨批發商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2023年12月29日,信州區市場監管局對信州區某百貨批發商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及無證銷售藥品的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5元、罰款20704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2日,接云南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投訴,信州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某百貨批發商行檢查發現貨架上有貨架內擺放標有云南白藥商標的裂可寧霜抗裂修復霜217盒,發現貨架上擺有14盒云南白藥創口貼,國藥準字Z20073016,批號:PDB2303;經廠家工作人員現場鑒定均為侵權產品。當事人稱上述產品均是從不認識的上門推銷的業務員處購進,侵權商品的購進途徑與購進數量均為當事人口述,沒有留下業務員的聯系方式與進貨票據,故執法人員無從查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信州區市場監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本案中,云南白藥集團未生產過裂可寧霜抗裂修復霜,該修復霜的商品信息通過查詢企業信息系統顯示不存在。該產品外包裝從頭到尾都是虛假內容。本案當事人從不認識的上門推銷的業務員處購進,未履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亦是經營過程中普遍存在的現象,市場監管部門既要加強商品的日常檢查,也要加強經營規范性的檢查。
案例二、廣豐區市場監管局查處廣豐區某裝修板材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4年3月13日,廣豐區市場監管局對廣豐區某裝修板材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作出沒收侵犯“泰山”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耐水石膏板235塊、罰款294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當事人經營銷售假冒“泰山”牌注冊商標的耐水石膏板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依據《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2023年本)》第十一編第三條第二款第二項裁量基準“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不足三萬元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可以處以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廣豐區市場監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商標是企業的重要財產,在商品交易過程中,它代表著唯一性、質量和信譽。商標不僅是商品的標識,也是品牌聲譽的象征。然而,在市場經濟競爭激烈的環境下,商標侵權行為十分普遍,給企業和消費者帶來了很多負面影響。因此,打擊商標侵權非常必要。
案例三、余干縣市場監管局查處余干縣某超市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
2024年3月20日,余干縣市場監管局對余干縣某超市銷售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洋河系列白酒的行為,作出沒收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假冒注冊商標洋河系列白酒共計5個品類46瓶、沒收違法所得9255.1元、罰款3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2月2日,余干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某超市貨柜,發現貨柜內有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洋河牌系列白酒共計5個品類46瓶,執法人員對涉嫌假冒的白酒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進行封存扣押,后經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產品鑒定報告》,認定該批扣押的46瓶5個品類洋河牌系列白酒,為侵犯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商標專用權的產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余干縣市場監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銷售假冒白酒不僅侵犯相關白酒企業的商標權,侵犯了注冊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損害企業的形象,擾亂市場秩序,嚴重侵害了消費者權益。通過對本案件的處罰,進一步打擊了市場上的假冒侵權行為,規范了酒類市場秩序,凈化了酒類市場環境,切實維護了廣大消費者和企業的合法權益。
案例四、德興市市場監管局查處德興市某日用品商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衛生巾產品案
德興市市場監管局對德興市某日用品商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愛生活?”商標系列衛生巾產品的行為,作出沒收“愛生活?”系列衛生巾共3362包、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愛生活?”商標系列衛生巾產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并參照《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參照執行標準(試行2022年本)》第十一編第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八條第七項的規定,德興市市場監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通過本次案例,啟示我們調查取證時應迅速采取行動,及時收集相關證據,確保證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辦理此類案件需要熟悉商標法、知識產權法等相關法律知識,以正確判斷是否存在侵權行為,合理價格認定。
案例五、萬年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彭某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洋河”系列白酒案
2024年1月25日,上饒市萬年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彭某某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洋河”系列白酒的行為,當事人行為涉嫌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2023年12月30日,上饒市萬年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巡查發現彭某某在萬年縣境內涉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洋河”系列白酒,檢查發現有未售出的侵權假冒江蘇洋河酒廠有限公司的“洋河”品牌系列白酒,共計254瓶。經查,當事人共銷售包裝上標有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的“洋河”系列白酒共計人民幣73570元,獲利人民幣31350元。以上白酒,經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鑒定并出具產品鑒定報告,鑒定屬假冒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的產品。當事人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洋河”系列白酒,銷售金額73570元,其行為構成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條,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構成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經局集體討論決定移送公安部門處理。
此類案件為侵權假冒類案件,屬于侵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牌”違法行為。本案市場監管部門反應迅速,及時固定了相關證據,并多方調查取證,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法律適用準確。彰顯了其保護知識產權和凈化市場環境的決心,有力維護了消費者和權利人的利益、社會公平正義。
案例六、萬年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王某某、袁某某、韓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案
2023年12月25日,萬年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王某某、袁某某、韓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行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50000元、罰款250000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2023年12月14日,上饒市萬年縣市場監管局收到江西省萬年縣人民檢察院檢察意見書,認為當事人王某某、袁某某、韓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但決定對當事人相對不起訴,建議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經查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當事人共銷售上述假冒“一加”注冊商標專用權手機366臺,違法經營額為452059.02元,獲利50000元。當事人王某某、袁某某、韓某三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鑒于案發后,當事人主動注銷網店,停止違法經營行為,并主動向侵權商標持有人進行賠償,并達成諒解,參照《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試行)》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萬年縣市場監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本案為行刑銜接反向移送的典型案例,即由公安部門先期查辦,檢察院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決定對王某某、袁某某、韓某相對不起訴,遂轉行政處罰。此類案件為侵權假冒類案件,屬于侵權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牌”違法行為。本案遵循了“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和過罰相當的原則,有力維護了市場秩序、消費者和權利人的利益、社會公平正義。
案例七、弋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弋陽縣某商行銷售假冒商標產品、侵犯“藍月亮”品牌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3月29日,弋陽縣市場監管局對弋陽縣某商行銷售假冒商標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10日,弋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藍月亮(中國)有限公司舉報函,稱當事人銷售侵犯其“藍月亮”牌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洗衣液。當日以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前往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處罰,經調查,當事人擺放銷售的“藍月亮”洗衣液經鑒定確實為假冒侵權商品。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弋陽縣市場監管局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商標不僅是商品的標識,也是品牌聲譽的象征。然而,在市場經濟競爭激烈的環境下,商標侵權行為十分普遍,給企業和消費者帶來了很多負面影響。打擊商標侵權違法行為,能夠更加有效地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案例八、鉛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3年9月1日,鉛山縣市場監管局對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的行為,作出罰款人民幣4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當事人以辣可曦曦公司生產的“九千絲”辣條包裝為樣品,委托長沙鳳飛食品有限公司生產同款產品,產品外包裝醒目位置標注“九千絲”字樣并以每件45元的價格投放市場進行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第(一)項“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的規定,鉛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了上述行政處罰。
侵害商標權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應該加強對商標的保護,加大對商標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同時加強對商標侵權行為的宣傳和教育,讓公眾形成共同抵制商標侵權行為的良好氛圍,從而保護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九、玉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玉山縣某公司銷售侵犯“邁鹿”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案
2024年3月12日,玉山縣市場監管局對某公司銷售侵犯“邁鹿”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產品的行為,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16日,玉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到北京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案件線索移送函,顯示玉山縣某公司涉嫌侵犯“邁鹿”注冊商標專用權,至現場檢查時,因當事人是在網上銷售,并已經將相關產品下架及店鋪關停,故未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因當事人沒有銷售,無違法所得。鑒于本案案件調查過程中,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是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玉山縣局依法作出上述行政處罰。
此案的查處,加強了商標的管理,保護了企業的商標專用權利益,保障了消費者和生產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了當地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
案例十、玉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玉山縣某日用品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案
2023年12月1日,玉山縣市場監管局對玉山縣某日用品店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作出罰款4000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12月,當事人銷售假冒的“茅臺”、“五糧液”酒非法經營額共108444元,非法獲利共28200元。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鑒于當事人首次違法,已上繳公安機關違法所得28200元,能積極主動配合執法人員調查取證,且因當事人身體原因及家庭經濟狀況困難。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之規定,玉山縣市場監管局作出了上述處罰。
侵權假冒酒具有很大的危害,消費者很難辨別其真偽。打擊侵權假冒酒的蔓延,規范酒類市場秩序,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白酒違法行為,讓人民群眾買得放心、喝得放心,切實維護人民群眾 “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