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市場監管局公布
2024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
第四批典型案例
(“缺斤少兩”計量器具違法專刊 第二期)
為構建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合肥市市場監管系統持續嚴厲打擊使用“鬼秤”缺斤少兩欺騙消費者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一批經營者破壞計量器具精準度實施缺斤少兩經營違法行為。為進一步規范民生計量領域市場經營秩序,現對外公布第二期使用“鬼秤”計量器具違法典型案例。
一、合肥市高新區闖嫂生鮮店使用未經檢定的強檢計量器具、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7日,合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查處合肥市高新區闖嫂生鮮店使用未經檢定的強檢計量器具、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子計價秤1臺、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11日,合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當事人正在使用的一臺電子計價秤處于可調作弊狀態。合肥市計量測試研究院專業技術人員現場使用2千克標準砝碼對當事人正在使用的電子計價秤進行計量稱重顯示為2.1千克,按單價1至單價6,2千克標準砝碼分別顯示2.1千克至2.6千克,按單價7顯示為2.0kg,且該電子計價秤強檢合格有效期至2023年8月12日。經合肥市計量測試研究院檢定,判定為不合格計量器具,并具有易于做欺騙性使用的特征。當事人使用未經檢定的強檢計量器具、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行為分別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合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二、合肥廬陽區朱克法水產品經銷部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和偽造數據案
2024年3月26日,廬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合肥廬陽區朱克法水產品經銷部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和偽造數據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2月22日,廬陽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輿情通報線索,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500克的砝碼在當事人案涉電子秤校驗,存在使用不同“單價”按鍵,顯示重量數據不同的情況(涉案電子秤投訴現場已被砸毀)。經查,當事人朱克法承認了涉案電子秤已被“調整”的違法事實。當事人使用不合格計量器具、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和偽造數據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廬陽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三、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高劉水產美經營部使用未經檢定、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4月24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合肥經濟技術開發區高劉水產美經營部使用未經檢定、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電子臺秤、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9日,經開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擺放的兩臺電子臺秤,銘牌和封簽均已被撕毀,無規格型號、生產廠家等相關產品信息。兩臺電子臺秤均未張貼強檢標識且當事人現場無法提供有效強制檢定合格證明。執法人員現場使用2千克標準砝碼對兩臺電子秤進行檢定時發現,按下電子秤上的單價1鍵—7鍵顯示的重量均不同,除單價7按鍵顯示的重量與實際重量相符以外,單價1—6按鍵顯示的重量均與實際重量存在不同程度的正負偏差。經查,兩臺電子臺秤屬于強制檢定計量器具,當事人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當事人自述兩臺電子臺秤自購進后即可以通過不同的單價按鍵調整重量。當事人使用未經檢定、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經開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四、合肥市蜀山區謝長傳小吃店使用未經強制檢定及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5月30日,蜀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合肥市蜀山區謝長傳小吃店使用未經強制檢定及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帶作弊功能電子計價秤1臺、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9日,蜀山區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舉報線索,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烤鴨使用的電子計價秤經當場計量校準顯示數值與實際重量誤差較大,且存在多個作弊擋位。經查,當事人用于稱重銷售烤鴨的電子計價秤經2kg標準砝碼現場校準顯示讀數2.4kg。在校準砝碼不變的情況下,執法人員按下該電子秤單價1--單價7按鍵,分別對應顯示稱重讀數為2.1kg、2.2kg、2.3kg、2.4kg、2.5kg、2.6kg、2.0kg。當事人使用過程中默認使用單價4擋位銷售烤鴨。另查當事人使用的上述電子秤秤身無強制檢定標識。當事人使用未經強制檢定及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和《安徽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的相關規定,蜀山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五、肥西縣經濟開發區徐世勇水產品經營部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5月7日,肥西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肥西縣經濟開發區徐世勇水產品經營部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計量器具、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18日,肥西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正在使用的武義縣金宇衡器有限公司生產的型號為ACS-30型的電子計價秤存在作弊功能。執法人員現場用500g標準砝碼在對該臺電子計價秤進行校驗時,顯示質量為0.510kg,按下價格1、價格2、價格3等不同按鍵時,該電子秤顯示不同的質量。經查,涉案電子計價秤具有作弊功能,通電后處于正常狀態,按下“6+6+去皮”可切換至作弊模式。當事人于2024年4月開始使用上述電子計價秤作弊功能稱量、銷售水產。當事人承認其違規使用存在作弊功能的電子計價秤稱量水產品以獲取預期非法收益。當事人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肥西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六、合肥市蜀山區利芳鮮花店使用未經強制檢定及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2024 年6月5日,蜀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合肥市蜀山區利芳鮮花店使用未經強制檢定及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涉案電子計價秤1臺、罰款15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3月29日,蜀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使用的一臺ACS-30型電子計價秤體未見強制檢定合格標識,且該臺電子計價秤可隨意調控屏顯重量。經查,當事人系食品銷售經營者,主要經營業務為水果、鮮花以及飲料銷售。當事人于2023年5月從周谷堆購買了尊信牌ACS-30型電子計價秤,在未經檢定取得有效檢定合格證書的情況下,用于水果銷售稱重和計價結算。執法人員用2kg標準砝碼放置在該計價秤上進行稱重,按下電子秤的單價1按鈕--單價7按鈕后,顯示重量分別為2.1kg、2.2kg、2.3kg、2.4kg、2.5kg、2.6kg、2.0kg。當事人使用未經強制檢定及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和《安徽省計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的規定,蜀山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七、肥西縣高店鄉王仁群鹵菜店(王仁群)使用以欺騙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5月 6日,肥西縣市場監管局依法查處肥西縣高店鄉王仁群鹵菜店(王仁群)使用以欺騙為目的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使用的計量器具、沒收違法所得266元和罰款1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8日,肥西縣市場監管局開展計量器具專項執法時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執法人員使用500g標準對當事人使用的為消費者稱量鹵菜的電子計價秤進行校驗時,顯示重量為0.575kg,計量數據與實際不符,存在超重計量的情況。經查,當事人銷售鹵菜時未建立銷售臺賬,未記錄營業收入,收款方式有現金和金農信e付收款,當事人同時使用金農信e付收款從事其他經營,通過金農信e付記錄和當事人確認,可計算的違法所得266元。當事人使用以欺騙為目的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肥西縣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八、合肥市包河區王軍水產經營部使用未經檢定的強檢計量器具、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5月10日,合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依法查處合肥市包河區王軍水產經營部使用未經檢定的強檢計量器具、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500元、沒收不合格電子計價秤1臺的行政處罰。
2024年4月10日,合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在計量領域專項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使用“鬼秤”進行結算交易。現場發現未經檢定的電子計價秤一臺,經合肥市計量測試研究院檢定,判定該臺電子計價秤為不合格計量器具,且該臺電子計價秤具有易于做欺騙性使用的特征。當事人使用未經檢定的強檢計量器具、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五、二十七條的規定,合肥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當事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誠信計量,量物、量心、量人品。
建設交易公平、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人人有責。
合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醒廣大經營者依法經營,誠實守信;主動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交易原則,不以欺詐牟利,不取不義之財;不使用未經計量檢定、計量檢定不合格或超過計量檢定周期的電子秤;不購買、不使用有作弊功能、改裝后破壞準確度的電子秤進行貿易結算;誠信計量,堅決杜絕“缺斤少兩”違法行為,不以不正當手段破壞市場秩序。同時呼吁廣大市民積極監督,若發現計量違法行為,請立即撥打12315或12345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