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整治電動自行車行業亂象,嚴厲打擊電動自行車領域違法違規行為,近期南京市市場監管系統連續重拳出擊,重點查處生產銷售不符合新國標、非法改裝、加裝電動自行車等違法違規行為,現對社會公布全市第三起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涉及電動自行車典型案例。
2024年2月26日,南京市溧水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位于溧水永陽鎮大東門街的南京一鳴車輛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倉庫內待售的6輛“新日”牌TDR8340Z型號的電動自行車和1輛“新日”牌TDR8410Z型號的電動自行車在車輛外觀和結構上與車輛合格證不一致,均存在車尾加裝靠背、鞍座坐墊經改裝并加長的情況。經現場測量,當事人待售的6輛“新日”牌TDR8340Z型號的電動自行車鞍座坐墊長度均約為580mm、1輛“新日”牌TDR8410Z型號的電動自行車鞍座坐墊長度約為530mm,上述兩款型號的涉案電動自行車尺寸限值超標,不符合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中標注的鞍座長度≤350mm的要求,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
鑒于當事人涉案產品數量多,且在案發前已簽署過《電動自行車經營單位規范經營承諾書》,系明知故犯,綜合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主觀過錯等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和《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蘇市監規〔2022〕10號)第五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溧水區局決定對當事人從重處罰。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決定處罰如下:1.沒收不符合國家標準的7輛“新日”牌電動自行車(不含電池);2.沒收違法所得1400元;3.處以罰款28320元。同時,溧水區局依據《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七條第(六)項的規定將當事人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限制措施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在審查行政許可、資質、資格、委托承擔政府采購項目、工程招投標時作為重要考量因素;
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提高檢查頻次,依法嚴格監管;
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不予授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榮譽稱號等表彰獎勵。
截至目前,南京市場監管系統查處電動自行車案件226件,罰沒款金額為291.23萬元。
下一步,南京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電動自行車及其相關產品違法行為,同步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著力營造主體自律、部門監管、社會監督的良好氛圍,切實規范電動自行車市場秩序,確保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擬 稿:曾 亮 陳宇翔 陳 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