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2024年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情況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及《廣東省產品質量監督條例》等相關規定,2024年,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開展電動自行車產品質量專項監督抽查。現將抽查情況通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本次抽查共發現不合格產品53款(附件)。其中,生產領域不合格產品8款、流通領域不合格產品45款。
二、抽查結果分析
本次抽查不合格涉及省外的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山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等8個省(市、自治區)的生產單位,涉及省內的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東莞市等6個地市的生產銷售單位。抽查不合格項目為車速限值、整車質量、結構、車速提示音、反射器、照明和鳴號裝置、電氣裝置、充電器與蓄電池、標識與警示語、充電狀態主回路保護、互認協同充電、布線、對觸及帶電部分的防護和連接等,以上項目經組織專家評審,均屬于安全性項目。根據《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本次抽查不合格產品涉嫌構成缺陷,相關生產(銷售)單位應組織開展缺陷調查,并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對構成缺陷的產品實施召回。
三、不合格產品處置情況
我局已責令生產銷售單位停止銷售本次不合格產品,并將本次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名單錄入監督抽查數據庫,依照《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產品質量信用分類監管規范》的規定,將相關產品信用信息錄入經營者的質量信用檔案,通過粵品通質量技術服務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廣東)向社會公示。組織各有關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部門按照《產品質量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要求,迅速組織做好監督抽查結果處理工作。對不合格產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嚴禁生產銷售;對不合格產品生產銷售單位,明確整改要求,嚴格督促落實整改措施,及時組織復查;對拒絕接受監督抽查的、涉嫌假冒的、無證生產的,通過現場檢查、詢問情況、查閱合同發票等方式調查取證,查清違法事實,依法從嚴從快從重處置,并跟蹤抽查和實施重點監管;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對不合格產品涉及安全標準(項目)的,督促生產(銷售)單位開展缺陷調查,構成缺陷的,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實施召回。督促指導不合格生產銷售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按要求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建立符合本單位實際的質量安全風險清單,落實“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