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省市場監管部門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以“護民生”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詐”兩個主題,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大、社會輿論關注的違法行為,深入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現公布“鐵拳”行動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1:元謀某天然氣有限公司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收取燃氣安裝費案
2023年6月,元謀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舉報,對元謀某天然氣有限責任公司收取城鎮燃氣工程安裝費開展調查,發現當事人不執行政府指導價,于2019年12月1日至2023年9月20日期間,向4個小區的1739戶按2900元/戶收取城鎮燃氣工程安裝費,超出政府指導價2600元/戶的標準,共計多收燃氣安裝費52.17萬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二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退還燃氣安裝費52.17萬元,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案例2:德欽縣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破壞加油計量器具案
2024年3月,德欽縣市場監管局對德欽縣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在用油罐車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油罐車購買時就裝有作弊計量工具,通過遙控主板實現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十六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和《計量違法行為處罰細則》第十一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作弊計量器具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案例3: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將非承壓鍋爐作為承壓鍋爐使用案
2024年1月,景谷縣市場監管局對云南某食品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一臺生物質蒸汽發生器正在使用,該臺蒸汽發生器安全閥選型不符合要求且未經校驗,實際運行壓力為0.8MPa已超過機身銘牌標注的額定壓力0.09MPa。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該臺生物質蒸汽發生器并處罰款。
案例4:會澤縣某視光中心冒用相關部門名義發布廣告案
2024年4月,會澤縣市場監管局對會澤縣某視光中心進行檢查,發現印有涉及相關部門聯合舉辦字樣的愛心配鏡補助卡優惠券2085張未使用過,33張已使用,并且在當事人電腦系統中查見對應的銷售記錄。經核實,會澤縣相關部門均未與當事人有合作,未開展過任何青少年視力方面的活動。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廣告,并處罰款。
案例5:永善縣某購物中心銷售無3C認證標識兒童玩具案
2024年4月,永善縣市場監管局對永善某購物中心進行檢查,發現銷售的挖掘機兒童玩具無3C強制認證標志。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無3C認證的兒童玩具,并處罰款。
案例6:威信縣某農產品店銷售不合格硫酸鉀型復合肥料案
2023年9月,威信縣市場監管局依據投訴對威信縣某農產品店進行檢查。經檢驗,當事人銷售的高濃度硫酸鉀型復合肥(煙草綠)所檢項目中“總養分的質量分數,有效磷、鉀、氯離子”項目不符合GB/T15063-2023《復合肥料》標準要求,為不合格產品。該批次產品共進購5噸100袋已全部銷售。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案例7:永善縣某加油站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4年4月,永善縣市場監管局對永善縣某加油站進行檢查,發現該加油站4臺加油機左上角、右下角均標有“中國石化”字樣及商標圖案,其辦公用房也貼有“中國石化”字樣及商標圖案。經查,該加油站未經中國石化銷售股份有限公司云南昭通石油分公司授權,使用的上述商標圖案與中國石化“朝陽”“滿天星”標識高度相似。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