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深入實施2024年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工作方案,全面加強知識產權行政保護,持續加強對重點領域、關鍵環節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打擊和治理力度,查辦了一批有影響力、震懾力的案件。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鳳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CKS科順”注冊商標專用權防水卷材案
【案情簡介】第16397214號“CKS科順”商標是科順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9類“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該商標注冊公告時間為2016年6月28日,商標專用期限為2016年6月28日至2026年6月27日。
2024年3月5日,根據科順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舉報材料,鳳臺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聯合鳳臺縣公安局食藥環大隊對“鳳臺環球港項目”工地進行現場檢查。現場發現正在使用的注冊商標為“CKS科順”的防水卷材439卷,現場未能提供購進票據及來源。經調查,北京順項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的安徽州來地產集團有限公司“鳳臺環球港”項目工程總承包(EPC)地下室防水專業分包工程,施工中使用涉嫌侵權的“CKS科順”APF-500自粘聚合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550卷,已使用260卷;“CKS科順”高聚物改性瀝青耐根穿刺上防水卷材150卷,未使用。經計算,當事人違法經營額合計155240元,違法所得20331元。鑒于當事人在包工包料承接建設施工過程中,采購假冒名牌材料用于施工,又按正品材料結算工程款,實質上是將假冒商品變相銷售給發包方,獲得高額利潤,在調查過程中不能提供涉案物品的來源,案值巨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鳳臺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的“CKS科順”防水卷材439卷、沒收違法所得20331元、罰款31048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案情與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第一批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指導案例第3號“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武漢科順聯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侵犯‘CKS科順’注冊商標專用權案”相似,是典型的在包工包料承攬工程中,承攬人購買使用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構成銷售侵權商品行為的案件。本案涉及包工包料承攬工程中購買使用侵權商品行為的界定,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適用具有借鑒意義。在案件的裁量上,本案涉及的違法金額較大,處罰的裁量是對執法人員的較大考驗,在進行深刻研判的情況下,依據適用的法律法規,做出適當處罰,有利于維護商家的市場信心,是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的體現。
二、淮南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查處侵犯“嘉實多”注冊商標專用權機油案
【案情簡介】第1972957號“嘉實多”商標是嘉實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在第4類“潤滑油,潤滑脂,燃料”商品上的注冊商標。該商標注冊公告時間為2002年9月28日,商標專用期限為2022年9月27日至2032年9月27日。
2024年4月8日,淮南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大通區九龍崗鎮九大路的大通區九龍崗鎮某汽車服務中心進行執法檢查,檢查中發現該中心待售貨架和倉庫內有“嘉實多”機油33瓶,當事人無法提供購銷票據,僅有微信轉賬記錄。經嘉實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鑒定,上述機油涉嫌侵犯“嘉實多”注冊商標專用權。經計算,上述商品違法經營額888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淮南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侵權機油33瓶、處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關系高質量發展,只有嚴格保護知識產權,依法對侵權假冒的經營主體、不法分子予以嚴厲打擊,才能提升供給體系質量、有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執法人員通過專項檢查嚴厲打擊了商標侵權行為,有力地維護了消費者和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營造了良好的市場經濟秩序和營商環境。
三、謝家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維多利亞的秘密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四、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分局調解“年份原漿”商標侵權糾紛案
【案情簡介】第22867480號“年份原漿”商標是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類“白酒”商品(服務)上的注冊商標。該商標注冊公告時間為2020年1月28日,商標專用期限為2018年2月28日至2028年2月27日。
2024年4月10日,請求人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古井貢”注冊商標專用權與被請求人山南新區貴友商行的商標侵權糾紛,向淮南高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分局提出:一、山南新區貴友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古井貢”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二、山南新區貴友商行賠償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100元的處理請求,經過高新區分局的處理,雙方達成行政調解協議。雙方當事人就該協議向大通區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大通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兩百零五、兩百零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申請人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與山南新區貴友商行經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分局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有效。雙方當事人對調解工作表示滿意。
【典型意義】推進知識產權糾紛行政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可以將專利侵權等知識產權糾紛化解在行政階段或訴前階段,減少訴訟,賦予行政調解協議法律執行效力,為妥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通過“行政調解+司法確認”的方式為調解協議加上一重“保險”,有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以深化知識產權行政司法協同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五、謝家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侵犯“古井貢酒 年份原漿”、“口子窖”、“迎駕洞藏”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七、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分局查處侵犯“年份原漿”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案情簡介】第22867480號“年份原漿”商標是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類“白酒”商品(服務)上的注冊商標。該商標注冊公告時間為2020年1月28日,商標專用期限為2018年2月28日至2028年2月27日。
2024年1月2日,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違法線索對山南新區前某家煙酒經營行進行檢查。經查,該經營場所銷售區發現30瓶標注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生產批次日期2022年6月9日、酒精度50%vol、濃香型、“年份原漿”牌古井貢酒年份原漿古16白酒和16瓶標注安徽古井貢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生產批次日期2021年6月22日、酒精度52%vol、濃香型、“年份原漿”牌古井貢酒年份原漿古20白酒,當事人經營銷售的上述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白酒。最終,淮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分局認定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辦案機關依據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第一款第(四)項,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2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知識產權保護和打擊侵權行為已經融入到我們的生活,普及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知識,進一步推動企業、公眾提升知識產權意識是我們需要繼續努力的方向,營造尊重知識產權良好社會氛圍,引導社會尊重知識產權,為建設創造良好環境提供有力保障。
八、壽縣市場監管局查處冒用“五常大米”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名稱案
【案情簡介】“五常大米”經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3年第44號公告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為五常市現轄行政區域,執行標準GB/T19266,受法律保護。
2024年3月15日,壽縣市場監管局根據投訴,依法對壽縣眾興鎮丫丫好又多超市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超市的大米售賣區擺放有2袋標注:“銘家宴”牌稻花香2號五常大米,當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五常大米”產品生產廠家或委托方地理標志授權書。經查,當事人稱上述“銘家宴”牌稻花香2號五常大米是2024年2月4日從六安某商貿配送中心購進的,共購進10袋,購進價42元/袋,銷售價55元/袋,2024年3月15日前已售出8袋,剩余兩袋擺放在超市銷售。貨值金額共550元,違法所得104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第三十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壽縣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銘家宴”牌稻花香2號五常大米2袋,沒收違法所得104元,并處罰款人民幣7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通過案件查辦,維護了市場競爭秩序,引導經營者強化知法守法意識,提升全社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意識。此外,此案引入了國知局指導案例,將行政調解與行政處罰相結合,從輕處罰經營者,體現了過罰相當原則。在查處經營者的同時,將案件線索移送生產地市場監管部門,也體現了全國市場同保護的原則。
九、潘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銷售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商品案
【案情簡介】2023年12月7日,潘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市局重點市場整治工作要求對潘集區地下商業街(重點市場)進行檢查。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潘集區分享好物日用百貨鑰匙掛墜貨架上發現18個吉祥物“冰墩墩”鑰匙掛件,無外包裝。吉祥物“冰墩墩”鑰匙掛件上標有BEIJING2022,現場當事人提供不出上述商品的進貨票據、供貨商資質和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相關文件。
經查,上述吉祥物“冰墩墩”鑰匙掛件是當事人于2023年6月店里配貨時商家贈送,共30個,店內銷售價:3元/個,共銷售12個,剩余18個在2023年12月7日被我單位執法人員查獲。上述涉案物品的貨值金額為90元。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第四條第二款、第五條第(四)項的相關規定,淮南市潘集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作出沒收當事人銷售的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吉祥物“冰墩墩”鑰匙掛件18個,并且罰款人民幣5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本案的查處典型地反映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的重要性。北京冬奧會吉祥物“冰墩墩”作為奧林匹克標志的一部分,享有專有權保護。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這一標志。這一案例的查處,是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的具體執行,體現了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和堅持,不僅有助于提升公眾對奧林匹克標志保護的認識和意識,也有助于推動市場監管部門在知識產權保護和市場秩序維護方面的進一步工作。同時,這個案例也為類似案件的查處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借鑒。
十、謝家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經營假冒專利商品案
【案情簡介】2024年2月29日,謝家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謝家集區某茶業店涉嫌經營侵犯地理標志商標專用權的商品案的調查過程中,發現該店銷售使用的標稱為“霍山黃芽茶”外包裝袋大號(52個),同款樣式小號(26個)上標注有專利號為ZL201630118920.3。
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從不明渠道,以0.7元每個的價格購進標稱為“霍山黃芽茶”外包裝袋若干個,用來包裝茶葉對外銷售使用,包裝袋上未標注廠名、廠址、生產許可證號等標簽內容,無法確定其來源的合法性。其外包裝袋上標注有專利號為ZL201630118920.3的專利標識,該專利權已終止,終止時間為2020年3月27日。另查明,該專利號對應的外觀專利包裝袋樣式立視圖為“野生茶”字樣,但當事人經營的包裝袋卻為“霍山黃芽茶”并非“野生茶”,該行為易使公眾混淆其內容,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設計誤認為是專利設計。當事人稱,該包裝袋用于包裝散裝茶葉,不單獨銷售。經計算,當事人經營的假冒專利商品的貨值金額為54.6元,無違法所得。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23年修訂)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謝家集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在產品外包裝上標注以無效的專利標識,是最常見的一種假冒專利違法行為,本案查處的茶葉銷售領域的假冒專利行為,不僅對經營戶在提高產品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加強商品知識產權合規性審查、等方面是一次警示教育,同時也提醒了執法機關在涉及茶葉經營行業知識產權執法檢查過程中,不僅要重點關注地理標志用表的合法性,也要關注到其他方面的知識產權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