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開展檢驗檢測行業規范整治提升專項行動以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持續加大工作力度,嚴肅查處出具虛假、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等違法行為,查辦一批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違法案件,有力維護了公平競爭市場環境,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現將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巴州庫爾勒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案
【案情簡介】
2023年5月29日,庫爾勒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位于庫爾勒市天山街道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該機動車檢測場所缺少足夠的標識標線,無人行通道標線;檢測用路試車道與隔壁駕校共用;駐車坡道無相應標識及防護措施;未見機構對檢驗人員的能力確認記錄;現場對外檢員進行實操測試,該外檢員錯誤使用逆反射系數測試儀。經核查,該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存在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不能持續符合資質認定條件和要求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申請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第(二)項“具有與其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相適應的檢驗檢測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第(三)項“具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滿足檢驗檢測要求”。依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10000元。
二、巴州輪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3年8月1日,輪臺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輪臺縣某機動車檢測站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2023年7月31日出具的某檢測報告中簽字筆跡不符。經核查,該報告中引車員、登錄員已于2023年2月離崗,且該報告中原始記錄單簽字均由他人代簽。
【查處情況】
該檢測站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項規定:“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檢驗檢測報告:(五)偽造檢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或者偽造授權簽字人簽名或者簽發時間的。”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該檢測站處罰款10000元。
三、和田地區于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機動車檢測公司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0月11日,于田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收到公安部門推送的線索。執法人員前往當事人現場核查發現,該站在機動車前照燈檢測儀(摩托車線)、摩托車軸重檢驗臺檢定有效期已到期(有效期至2023年6月3日),授權簽字人不在場的情況下出具了1份檢驗檢測報告的違法行為。
【查處情況】
該公司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規定:“檢驗檢測機構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虛假檢驗檢測報告:(二)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設施的”依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該公司處罰款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