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違法行為,進一步強化警示教育和震懾作用,現對我市整治期間查處的4起典型案例予以公開發布。
■案例1 偃師區某通電動車商行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擅自銷售列入目錄產品案
2024年7月29日,偃師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洛陽市偃師區某通電動車商行“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變更,擅自銷售列入目錄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4000元。
2024年5月27日,偃師區市場監管局對某通電車商行進行檢查,發現其銷售的3輛雅 迪牌電動三輪摩托車上安裝的QSB高功率控制器(型號:ZWK060030D)與該車隨行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一致性證書》標示的控制器(型號:YCK060065A)不一致。經查,當事人購進的雅 迪牌電動三輪摩托車,在運輸途中遭到擠壓,控制器變形,無法正常使用,遂私自更換。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偃師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作出處罰。
■案例2 嵩縣某宗摩托車銷售服務店擅自銷售未經認證的目錄產品案
2024年6月5日,嵩縣市場監管局對嵩縣某宗摩托車銷售服務店擅自銷售未經認證的目錄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5000元。
2024年1月5日,嵩縣市場監管局對嵩縣某宗摩托車服務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銷售的4輛永盛大福牌電動正三輪摩托車,車輛制造日期為2023年12月01日,不能提供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一致性證書。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嵩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處罰。
■案例3 嵩縣某郭摩托車銷售服務店擅自銷售未經認證的目錄產品案
2024年5月28日,嵩縣市場監管局對嵩縣某郭摩托車銷售服務店擅自銷售未經認證的目錄產品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0000元。
2024年5月15日,嵩縣市場監管局對嵩縣某郭摩托車服務店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銷售的3輛“永盛重三”電動三輪車,不能提供強制性產品認證車輛一致性證書。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嵩縣市場監管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處罰。
■案例4 嵩縣某旦電動車城銷售以次充好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19日,嵩縣市場監管局對嵩縣某旦電動車城銷售以次充好電動車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罰款4500元。
2024年2月27日,嵩縣市場監管局對嵩縣某旦電動車城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銷售的小 刀牌電動自行車,在購進和銷售時均未配備該型電動車一致性證書上注明的蓄電池,且不能提供購貨記錄及相關憑證。已銷售3輛,貨值金額4500元。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五條的規定,嵩縣市場監管局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