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市場監管總局統一部署,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在全省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重點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價格欺詐、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商標侵權等違法行為。現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案例1
江陰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健身館不正當價格行為案
2024年1月26日,根據相關工作部署,江陰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健身館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3月1日起在其經營場所發布辦理會員卡活動,活動內容為:半年卡1280元,原價1580元;一年卡1680元,原價2080元;二年卡1980元(買一年送一年),原價2580元。經查,當事人發布的原價價格沒有成交記錄,當事人也無法提供上述宣傳原價的依據。
當事人的不正當價格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和《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2024年3月13日,江陰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和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警告、罰款2萬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已撤除宣傳海報,公示真實價格。
案例2
無錫市錫山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24年2月19日,根據群眾舉報,無錫市錫山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經查,當事人在紙質菜單上標注“烤爐能源、料包:5元/位”,在點單小程序菜單中設置烤爐能源費收費項目,收銀系統及向消費者出具的收銀小票上顯示收費項目均為“烤爐能源”。當事人作為提供現場燒烤服務的餐飲店,向消費者提供烤爐是完成其餐飲服務的必須條件,設置烤爐能源收費項目,向消費者收取不合理、不正當的費用,侵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公平交易權。截至案發,當事人共計收取烤爐能源費稅后共計28.14萬元。
當事人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八條第三款的規定。2024年4月28日,無錫市錫山區市場監管局依據《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8.14萬元、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當事人已將烤爐能源收費項目從收銀系統、點單小程序中刪除,不再收取烤爐能源費。
案例3
徐州市賈汪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燃氣發展有限公司不執行政府定價案
2024年2月19日,根據上級交辦的案件線索,徐州市賈汪區市場監管局對某燃氣發展有限公司涉嫌違法收取燃氣表費、超政府定價銷售燃氣費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于2021年7月至2023年3月期間,在燃氣工程安裝過程中,以180-480元不等價格向用戶銷售燃氣表206臺,收費金額共8.04萬元。當事人以工商業用氣價格標準向某中等專業學校、某養老護理院等用戶收取燃氣費,超出規定價格多收金額共1.69萬元。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清理規范城鎮供水供電供氣供暖行業收費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意見的通知》(國辦函〔2020〕129號)等文件明確規定“嚴禁向用戶收取水電氣熱計量裝置費用”;《關于調整賈汪區居民用管道天然氣銷售價格的通知》(賈經發發〔2019〕10號)規定“對學校教學和學生生活用氣、養老福利機構用氣等執行居民氣價的非居民用戶,繼續不實行階梯氣價……”。當事人收取政府明令取消的燃氣表費及超過政府定價收取燃氣費屬于不執行政府定價行為。2024年4月23日,徐州市賈汪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價格法》第三十九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九條第七項和第十一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對其作出沒收逾期未退還的違法所得9.65萬元、罰款9.65萬元的行政處罰。目前當事人已不再違規收取用戶燃氣表具費用,并嚴格按照政策文件規定收取相關學校、養老護理院的燃氣費用。
案例4
蘇州工業園區市場監管局查處蘇州某機電有限公司、蘇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及偽造產品生產日期案
案例5
連云港市贛榆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經營部銷售商品實際重量與結算重量不符案
2024年5月20日,抖音平臺用戶“蛙哥**”發布短視頻稱在贛榆區海頭鎮某市場購買小青龍(龍蝦)產品稱重時未去皮,將塑料袋按照小青龍的價格收取價款,連云港市贛榆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立即對某經營部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銷售的小青龍時價為180元/斤,在銷售時將小青龍連同紅色塑料袋進行稱重,未將紅色塑料袋的重量去皮。消費者使用市場的公平秤復稱,顯示小青龍連同紅色塑料袋重量為8兩,小青龍重量為7兩。當事人以小青龍和紅色塑料袋的重量進行結算,多收消費者價款18元。
當事人在經營過程中未將包裝袋去皮,實際量與貿易結算量相差50g的行為,違反了《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2024年6月3日,連云港市贛榆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五條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執法人員現場向當事人宣傳法律規定,指導當事人依法合規經營。
案例6
淮安市淮安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水產品經營部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計量器具案
2024年6月2日,根據市場主辦方舉報,淮安市淮安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水產品經營部進行檢查。經查,當事人主要從事鮮活魚蝦零售,有兩臺電子計價秤用于貿易結算。其中一臺電子秤具備欺騙性使用特征,不符合《數字指示秤檢定規程》第6.1條要求,檢定結論為不合格。自2024年1月起,該秤一直用于稱重結算:使用500g標準砝碼稱重,鍵入“9+去皮”后按“單價3”“單價2”“單價1”“電壓”“動態”“計數”鍵位,顯示重量分別為525g、550g、575g、600g、625g、650g。另一臺電子秤,購進后未申請強制檢定即用于稱重結算。
當事人使用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不合格計量器具的行為違反了《計量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使用計量器具未申請強制檢定的行為違反了《計量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2024年6月24日,淮安市淮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第六條、《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子計價秤、罰款合計1.05萬元的行政處罰。事后回訪發現,當事人已主動購買2臺新秤,申請強制檢定合格后,用于攤位稱重計價。
案例7
阜寧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魔方俱樂部發布違法廣告及未明碼標價案
2024年3月5日,根據工作部署,阜寧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主要從事魔方課程培訓的某魔方俱樂部進行檢查,在一樓吧臺處查見魔方培訓廣告單134張,廣告內容含“最強戰隊提速營,保底提速20%”等字樣;當事人的所有培訓課程均未明碼標價。此外,發現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內的3個教室課桌上擺放著多個年級的教輔資料,每本教材上均有學生名字及批改記錄,涉嫌未經許可從事學科類培訓。
當事人對魔方培訓的效果作出明示的保證性承諾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未對提供的培訓服務進行明碼標價的行為違反《價格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5月14日,阜寧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價格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合計2.1萬元的行政處罰。對于當事人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學科類培訓違法線索已移交相關部門。
案例8
寶應縣市場監管局查處某米業有限公司侵犯“寶應大米”商標專用權案
案例9
興化市市場監管局查處某電動車商行非法改裝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4月22日,根據群眾舉報,興化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某電動車商行進行檢查,現場發現在售的4種規格型號的電動自行車共計148輛。經檢驗,148輛電動自行車的整車質量項目、充電器和蓄電池項目、尺寸限值項目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的要求。涉案貨值金額27.83萬元,因尚未銷售,無違法所得。調查過程中,執法人員另發現,當事人免費為消費者改裝了一輛TDR3240Z型電動自行車,將鞍座改為超長的鞍座,蓄電池改為超標的60V鉛酸電池,作為營銷活動贈品且已上牌;2024年6月7日,當事人將該車召回,并恢復到原車狀態。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2024年7月2日,興化市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江蘇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沒收148輛電動自行車、罰款合計31.49萬元的行政處罰。該局積極指導當事人加強學習,事后再次檢查時未發現違法行為。
案例10
泰州市姜堰區市場監管局查處某五金經營部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天然氣液化氣灶具專用金屬軟管案
2024年1月29日,泰州市姜堰區市場監管局收到案件線索移送函,反映某五金經營部銷售的“某瑜”牌金屬軟管不合格。經查,當事人從某燃氣具配件廠購進規格為9mm、管長2米和規格為9mm、管長1.5米的“某瑜”牌天然氣液化氣灶具專用金屬軟管共計560根,其“尺寸和公差”“拉斷試驗”項目不符合《家用燃氣用橡膠和塑料軟管及軟管組合件技術條件和評價方法》(GB 29993-2013)要求。當事人共銷售上述兩個批次不合格金屬軟管涉案貨值金額7480元,獲利1760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天然氣液化氣灶具專用金屬軟管的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2024年3月25日,泰州市姜堰區市場監管局依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沒款共計0.78萬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向當事人送達合規指導意見書,指導其合規經營。該局已將涉案金屬軟管生產商違法線索移送至屬地市場監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