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
廣州市場監管部門
聚焦服務發展、民生福祉
深入開展
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
現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廣州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案情
2024年4月,越秀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罰款165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1月,越秀區市場監管局先后接到群眾投訴,稱廣州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故意拖延退費,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經查明,當事人以提供婚戀服務的名義分別收取消費者郭某19999元服務費用,收取消費者胡某峰13140元服務費用。消費者郭某、胡某峰因質疑當事人存在不平等條款,分別于消費當日和次日向當事人提出退費要求,當事人以退費在走流程、總部還在審批為由,故意拖延退款。經協調,當事人先后向消費者郭某和胡某峰退還了部分服務費用。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八條第(二)項的規定。越秀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點評
本案通過立案調查作出行政處罰,有力規范企業的經營行為,讓廣大消費者了解婚介機構可能存在的消費陷阱,使消費者提高警惕,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在選擇婚戀平臺時謹慎判斷、理性消費。
案例二
廣州市某電器設備有限公司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案情
2024年6月,越秀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市某電器設備有限公司存在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隱瞞真實情況,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沒收違法所得988.31元、罰款8734.55元的行政處罰。2023年12月,越秀區市場監管局收到群眾舉報,稱其通過某電商平臺的“某品牌空調旗艦店”購買了一臺WIFI智控空調,當事人實際發貨的產品并非網上標注的產品,且不具備WIFI智控功能。
經查明,當事人通過某電商平臺的“某品牌空調旗艦店”累計售出4臺產品頁面上為“WIFI智控功能的D27FP3型號立式空調”,而實際發貨的為“沒有WIFI智控功能的NJ72F330型號立式空調”。當事人的銷售額為25492元,違法所得為988.31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越秀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點評
網絡購物,遇到貨不對版、虛假宣傳等消費糾紛屢見不鮮。本案的查處,有效震懾各行業經營者要履行經營主體責任,誠實信用經營,同時提醒消費者,要在正規購物網站、官方旗艦店等購買產品,遇到消費欺詐等違法行為,要及時投訴舉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三
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從事不正當價格違法行為案
案情
2024年6月,黃埔區市場監管局對某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從事不正當價格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5295.28元,罰款23304.72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黃埔區市場監管局收到上級交辦的線索,當事人在網絡直播營銷時涉嫌價格欺詐。經查明,當事人在某網絡直播平臺運營店鋪,其一名主播在直播帶貨過程中對一款護膚品“祛痘精華液”做推廣時宣稱“平時一支69,現在兩支69,這個價格明天來了沒有”。經核實,該商品當天銷售鏈接的價格為69元/2瓶,在次日,其價格依然為69元/2瓶。
當事人銷售商品時使用欺騙性、誤導性的語言,符合《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二條第三款對于價格欺詐的定義,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黃埔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第一款、《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點評
網絡直播營銷行業作為一種新興商業模式,已逐漸發展成為網絡銷售的重要組成部分。本案的查辦,不僅對其他潛在違規商家起到震懾作用,同時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直播間購物時,警惕話術誘惑,理性消費,避免掉入消費陷阱。
案例四
廣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的機制砂案
案情
2024年1月,從化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合格機制砂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不合格機制砂20KG(抽檢備樣產品)、沒收違法所得20247元,罰款20250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9月生產了涉案不合格機制砂270噸,并在當月銷售完畢。經檢驗,上述涉案產品的松散堆積密度、空隙率不符合GB/T14684-2022標準,為不合格產品。
當事人生產并銷售不合格的機制砂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從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點評
機制砂的質量涉及各類工程質量的安全,生產銷售不合格機制砂流向市場后易導致建筑安全事故,危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本案通過打擊生產銷售不合格機制砂的違法行為,減少不合格建材流入市場銷售,營造良好的建筑用建材產品安全環境。
案例五
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案
案情
2024年7月,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對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罰款30000元的行政處罰。
據移交線索反饋,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在其網站發布虛假廣告。經查明,當事人在其網站和產品推廣PPT上,發布涉案空氣消毒機能“滅殺冠狀病毒99.9%”的廣告宣傳內容,當事人提供的研究報告無法證明涉案空氣消毒機具有上述宣傳功能,宣傳內容認定為無依據。
當事人上述行為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項所指,構成發布虛假廣告行為。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點評
本案的查處,對相關違法行為起到震懾警示作用,維護了消毒產品的市場秩序,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六
廣州市某餐飲有限公司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案
案情
2024年5月,花都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市某餐飲有限公司經營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當事人經營的滑鼠蛇活體四條、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10月,花都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有關線索對廣州市某餐飲有限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正在以蛇類為食品原料從事餐飲服務經營活動,現場發現待宰殺的蛇類活體四條。經查,上述蛇類活體為禁止食用的陸生野生動物滑鼠蛇。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禁止濫食野生動物條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花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禁止濫食野生動物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法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
點評
崇尚健康、綠色飲食,應向各種糟粕的飲食文化說不。《廣州市禁止濫食野生動物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非法經營禁止食用的陸生野生動物,依法應予以嚴懲。
案例七
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及霉菌超標的食品案
案情
2024年2月,花都區市場監管局對某健康產業有限公司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及霉菌超標的食品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沒收違法所得1419元、沒收霉菌超標的食品103盒、罰款935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花都區市場監管局接投訴舉報稱當事人生產經營的“AHCC+擔子菌粉SOD葡聚糖蛋白固體飲料”涉嫌虛假標注配料成分。2023年11月,當事人生產的“奇亞籽蛋白粉多元素膳食固體飲料”經抽檢,檢驗報告顯示“霉菌(CFU/g)”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2023年11月24日,花都區市場監管局送達了檢驗報告并開展現場檢查,現場扣押廠房內涉案食品103盒。
當事人生產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生產霉菌超標的食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花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了行政處罰。
點評
近年來,以“固體飲料”為載體過度包裝、宣傳現象比較突出。本案的查處,不僅對當事人多次抽檢不合格的行為給予了從重處理,起到了處罰與教育并重的目的,同時促使企業不斷自查生產流程、規范標簽標識。
案例八
廣州某化妝品有限公司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案
案情
2024年5月,白云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某化妝品有限公司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及未查驗食品供貨者的資質、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警告、沒收添加藥品的食品、罰款6500000元以及吊銷食品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根據舉報線索,廣州某化妝品有限公司涉嫌銷售添加藥品的“葡萄硬質糖果”。白云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在其倉庫發現“葡萄硬質糖果”208包共計124800顆。經核,當事人在采購時未準確查驗食品供貨者的資質、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明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等,采購金額共計249600元,上述產品尚未銷售。
經廣州質檢院檢驗,上述產品他達拉非項目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點評
國家嚴令禁止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藥品。本案當事人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貨值高達249600元,造成了極大的安全隱患,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四個最嚴”的要求進行調查和處罰,極大地震懾了違法分子的囂張氣焰,用法律的武器捍衛了人民群眾的利益,達到了處罰一家、警示一片的效果。
案例九
廣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從事其他的食品銷售違法行為案
案情
2024年6月,海珠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某食品有限公司從事其他的食品銷售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作出警告、沒收涉案產品、罰款20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7月,海珠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稱,廣州某食品有限公司銷售的某糖漿飲品存在非法洗標、貼標銷售的行為。經查明,當事人存在擅自變更登記地址從事經營活動、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未經備案銷售預包裝食品、未如實記錄食品的生產日期等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海珠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點評
本案中,當事人無視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肆意篡改食品的生產日期及保質期限,對消費者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帶來威脅,破壞食品市場誠信經營的良好秩序。
本案的查處,糾正了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警示了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要落實主體責任,規范誠信經營。
案例十
某美容美體有限公司從事化妝品廣告違法行為案
案情
2024年5月,海珠區市場監管局對某美容美體有限公司從事化妝品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改正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6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8月,海珠區市場監管局收到舉報稱某美容美體有限公司存在廣告違法行為。經查明,當事人經營期間發布的化妝品廣告,存在在廣告中使用涉及疾病治療功能、醫療用語,對服務提供者表示的信息不準確,化妝品廣告宣傳內容無引證出處等違法行為。另查明,當事人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辦理變更住所登記。
當事人的上述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二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海珠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點評
本案的查處,有效制止了當事人的違法廣告行為,嚴厲打擊了美容企業借養生保健之名行非法醫療宣傳之實的違法行為,促使美容行業規范經營、誠信經營。
案例十一
廣州市某鋼材有限公司從事建筑材料質量違法行為案
案情
2024年5月,增城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市某鋼材有限公司從事建筑材料質量違法行為,依法責令停止銷售熱軋帶肋鋼筋,作出沒收違法所得39元、罰款16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3年5月,廣州市市場監管局委托廣州質檢院對當事人銷售的上述“熱軋帶肋鋼筋”進行監督抽查,《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銷售的上述“熱軋帶肋鋼筋”不合格。經查明,當事人于2023年5月從生產單位某五金制品廠購進“熱軋帶肋鋼筋”8.37噸用于銷售。當事人的上述鋼筋僅銷售了6米給抽樣機構,剩余均退回給了生產單位,涉案貨值為31817.412元,違法所得為39元。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鋼筋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增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點評
本案中,市場監管部門“鐵拳”出擊,查處問題鋼筋,對當事人依法予以懲處,有力保障建筑工程產品質量安全,同時警醒鋼筋生產經營企業嚴把質量關,確保產品質量。
案例十二
廣州市某貿易商行經營銷售未經強制認證的電線電纜案
案情
2024年5月,番禺區市場監管局對廣州市某貿易商行經營銷售未經強制認證的電線電纜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款50000元的行政處罰。
2024年,番禺區市場監管局開展電線電纜產品專項執法抽查行動中,對當事人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店為實體店,擺賣有各類電線電纜、電源開關等,當事人現場擺賣的“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生產的四款“天之星電線電纜”(額定電壓為300/500V的聚氯乙烯絕緣電線電纜),屬于需要強制認證類產品,應當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當事人不能提供涉案產品的《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另經查,生產廠家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6月20日被吊銷營業執照,其名下也未持有《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當事人涉案產品總貨值13470元,無違法所得。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番禺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點評
?本案中,當事人銷售未經強制認證的電線電纜,存在安全風險隱患,市場監管部門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等,依法依規對其進行處罰,切實規范市場秩序,凈化法治環境,消除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