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全省市場監管部門聚焦網絡信息、數字經濟平臺經濟、民生熱點、商業秘密保護等重點領域,開展價監競爭守護行動,加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嚴厲打擊侵犯商業秘密、虛假宣傳、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為充分發揮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經營主體自覺守法,營造公平競爭市場環境,現公布2024年第一批反不正當競爭典型案例:
案例1:上饒市大當家財稅管理有限公司侵犯他人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未經某財稅公司同意,通過與其員工的私人關系,獲取某財稅公司的客戶資料名單及其他資料信息,并利用該信息成功簽約兩家企業代理記賬業務,共獲利0.68萬元。某財稅公司為保護以上信息,與其從事財務記賬的人員及其他重要崗位人員簽訂了含有明確保密條款的勞動合同,某財稅公司也未對外公開過其客戶名單資料等信息。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構成了侵犯他人商業秘密行為。鑒于當事人案發后認錯態度誠懇,能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并及時停止違法行為,綜合考慮當事人違法行為的特性、危害后果和情節等因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結合《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沒收違法所得0.68萬元,罰款2萬元。
案例2:九江市盧某某侵犯商業秘密案
基本案情:2023年12月19日,九江市某建材公司舉報稱其招聘的新職員盧某某入職上班后,打聽收集公司的產品信息、產品外形、產品結構、供應商信息、生產工藝等商業秘密,并拍攝了大量的圖片和視頻傳出。經查,盧某某于2023年12月4日在參加公司的入職培訓后,進入公司生產部門的油漆班組工作。公司制定了《保密管理規定》,在對新員工進行入職培訓的過程中明確告知了不得在車間內部拍攝照片及視頻,不得以任何形式竊取公司的工藝流程和作業標準等技術資料及文獻。通過調取公司監控視頻,發現在2023年12月5日中午12點35-45分時間段,12月7日中午12點37分-45分時間段,12月8日中午12點30分左右,盧某某進入舉報人重點保密的關鍵班組,用手機拍攝合門、發泡工藝,生產設備,材料及材料包裝標識,發泡料桶外產品標識供應商信息,門扇骨架結構的照片及視頻并傳出。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使用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立案前已停止違法行為,主動刪除了相關圖片及視頻,且本案持續時間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結合《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罰款1萬元。
案例3:景德鎮市昌南新區晨沐陶瓷工作室虛假宣傳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在某視頻號直播間銷售陶瓷產品時,虛構陶瓷產品為大師真品,誤導消費者,將從五尺園購進的瓷器編造為“王某某”大師真品,誘導消費者購買,從而達到提高銷量的效果。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虛假宣傳違法行為。鑒于在本案調查處理過程中,當事人積極配合,及時主動提供證據材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結合《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0萬元。
案例4:九江市諾百億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商業混淆案
基本案情:2023年11月23日,舉報線索反映當事人在某電商平臺開設的網店中,使用“A品牌手機”“官方授權全新正品手機”等標語對其所售手機進行宣傳,但其所售手機并非A品牌手機,也未獲得A品牌官方授權。經查,當事人網店所售手機均為B品牌手機,并非A品牌手機。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構成商業混淆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6萬元罰款。
案例5:創曼通訊南昌市北京東路營業廳未按規定進行有獎銷售案
基本案情:當事人舉行五一期間“幸運大轉盤”有獎銷售活動,顧客在該營業廳購1千元以上的手機可獲得幸運大轉盤抽獎一次,在此次有獎銷售活動中,當事人只擺放了抽獎商品,并沒有公示相關獎品的數量、獎品價格、中獎概率、兌獎條件、兌獎方式、獎品交付方式、棄獎條件等信息。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綜合考量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提供證據材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結合《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第十八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2.5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