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山東省濱州市市場監管系統深入踐行執法為民的初衷和根本,堅決落實省、市關于開展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行動的工作要求,嚴查重處涉及電動自行車質量安全領域的違法案件,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全力守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現將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濱州市濱城區某電動車商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濱州市濱城區某電動車商店檢查時,發現其在售某品牌電動自行車裝有5只蓄電池,其總電壓為60V,不符合國家標準證標稱的48V電壓要求,依據GB17761-2018《電動車技術規范》判定該型號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標準。2024年7月,濱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博興縣博昌街道某電動車商場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博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博昌街道某電動車商場銷售的三種型號電動自行車進行執法抽樣,經檢驗:三種型號的電動自行車蓄電池防篡改項目不符合GB17761-2018 標準要求。2024年8月,博興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無棣縣某電動車維修部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7月,無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無棣縣某電動車維修部進行檢查時,發現1輛待售的某品牌電動自行車安裝有后座靠背,與該電動自行車合格證外形簡圖不符,依法判定其不符合國家標準。2024年8月,無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不合格電動自行車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王某某無照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8月,陽信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陽信縣勞店鎮南朱村巡查時,發現王某某駕駛凱馬牌輕型自卸貨車裝載電動自行車進行售賣,其中電動自行車7輛,新車寶電動車充電器18個,蓄電池組1個。王某某無法出示營業執照及上述產品的合格證、生產廠家資質、3C認證等相關證明材料。2024年8月,陽信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電動自行車、充電器和蓄電池組,并處罰沒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鄒平某車行銷售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鄒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鄒平某車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開展監督抽查,經檢驗,該車行銷售的2輛電動自行車,標識與警示語、布線、充電狀態主回路保護、互認協同充電項目不符合GB42295-2022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4年8月,鄒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