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旅游業的蓬勃發展,酒店行業的競爭也日益激烈。各類民宿、快捷酒店、豪華酒店紛紛加入賽道,使出渾身解數,力爭做出口碑、做出風格。許多酒店開始在各處細節上下功夫,比如免費提供的洗護化妝品……
案情簡介
近日,寶山區市場監管局在檢查中發現上海某賓館有限公司等2家酒店向消費者提供僅標注“洗發水”“沐浴露”字樣的洗護化妝品,瓶身上沒有成分、生產商、注冊備案信息、使用期限等內容的標簽信息。經初步核查,上述化妝品均是酒店采購大桶裝的化妝品,自行分裝倒入對應標有“洗發水”“沐浴露”字樣的瓶內后,置于客房浴室供顧客免費使用。分裝后的洗護化妝品除產品名稱外,沒有任何其他標簽信息。
目前,寶山區市場監管局已對上述企業涉嫌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的行為立案調查。
法律分析
酒店在經營過程中為節省運營成本、提升客房整體美觀度,將大桶化妝品分裝于小瓶內,向消費者提供洗護化妝品,其最小銷售單元上無產品信息、使用期限等相關標簽信息。該行為涉嫌違反《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法條鏈接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在經營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應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化妝品經營者義務。
《化妝品生產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美容美發機構、賓館等在經營服務中使用化妝品或者為消費者提供化妝品的,應當依法履行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化妝品經營者義務。美容美發機構經營中使用的化妝品以及賓館等為消費者提供的化妝品應當符合最小銷售單元標簽的規定。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化妝品的最小銷售單元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執行國家標準,內容真實、完整、準確。
《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注下列內容:(一)產品名稱、特殊化妝品注冊證編號;(二)注冊人、備案人、受托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三)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四)產品執行的標準編號;(五)全成分;(六)凈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應當標注的其他內容。
溫馨提示
合法正規的化妝品在生產過程中均會采取嚴格的質量管理措施,生產企業對化妝品生產、灌裝場所會按不同的潔凈等級控制環境,使最終產品符合安全技術規范。酒店在對相關產品進行灌裝過程中,人員、環境及容器均未經過嚴格的消毒流程,極易導致產品污染、微生物繁殖,從而引發化妝品安全問題。
此外,此類標簽不符合規定的化妝品使消費者及客房管理人員無法得知產品成分、使用期限等重要信息,也無法對產品質量作出正確判斷。如相關產品已超過使用期限或含有對部分消費者致敏的成分,使用后可能影響消費者健康安全。
最后提醒各位酒店賓館老板們:莫要貪小便宜,盡量從正規廠家直接購買合法合規的小容量洗發水沐浴露等化妝品,避免自行分裝等行為造成的法律風險,確保合法合規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