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三明市市場監管系統深入推進集中整治,持續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危害性大、社會輿論關注的違法活動,著力解決群眾身邊“關鍵小事”,查處了一批有影響力、震懾力的案件。現將第二批違法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寧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三明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含有番瀉苷的食品案
2024年4月1日,寧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舉報稱當事人生產的“魅力曲線益生元果蔬果凍”(2023.11.02批次)涉嫌非法添加藥物番瀉苷A、番瀉苷B。4月2日,寧化縣局執法人員前往當事人經營場所開展檢查,在其實驗室留樣柜內發現2盒舉報所涉同批次產品,但未在現場發現番瀉苷相關添加物和同批次產品庫存。檢查過程中,在原料倉庫和配料室分別發現1桶過期的食品原料“果葡糖漿”和1桶過期的食品添加劑“愛普牌焦糖色”。執法人員依法對上述食品及食品原料采取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4月15日,寧化縣市場監管局對上述“魅力曲線益生元果蔬果凍”進行抽樣并委托福建省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進行檢驗。4月24日,收到檢驗報告結果為:魅力曲線益生元果蔬果凍中番瀉苷A含量為1.36mg/kg、番瀉苷B含量為1.47mg/kg。當事人對檢驗結果沒有異議。經查,番瀉苷A、番瀉苷 B 為中藥材番瀉葉的主要成分,依據衛法監發[2002]51號文,番瀉葉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中,可用于生產保健食品,但不在《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中,不能用于生產普通食品。當事人生產“魅力曲線益生元果蔬果凍”是普通食品,故該產品不得使用番瀉葉或被檢測出番瀉葉相關成分。綜上,當事人生產 “魅力曲線益生元果蔬果凍”一個批次共360盒,留樣2盒,銷售358盒(售350盒,贈8盒),銷售價格2.2元/盒,總銷售額770元,違法所得770元。另查明,過期的食品原料“果葡糖漿”和食品添加劑“愛普牌焦糖色”最后一次使用時間是均在有效期內,因當事人疏于管理,未及時清理過期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劑。
當事人生產含有番瀉苷A、番瀉苷B成分的普通食品,屬于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當事人未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以上兩種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寧化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沒收違法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等相應行政處罰。
案例二:明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福建省三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肉脯干案
2024年3月6日,明溪縣市場監管局委托三明市檢驗檢測中心對當事人生產經營的肉脯干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當事人所生產經營的肉脯干,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熟肉制品》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該批次肉脯干的規格為120g/盒,系當事人于2024年2月15日所生產,一共生產103盒,出廠價為20元/盒,已銷售完畢。因此,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肉脯干違法所得103袋×20元/盒= 2060元。
當事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肉脯干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二款的規定,明溪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肉脯干的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尤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尤溪縣某口腔門診有限公司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發布醫療廣告及醫療廣告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案
尤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反映當事人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發布醫療廣告的投訴舉報件。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相關規定,尤溪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于2023年11月29日予以立案調查。經查,2023年10月17日,當事人(甲方)與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乙方)簽訂商戶入駐服務合同,由乙方提供線上平臺,甲方在線上平臺發布該公司地址、營業時間、聯系電話以及提供的服務等信息。甲乙雙方約定線上平臺每成交一單乙方自動抽取成交價的10%作為費用,乙方不再另行收費。雙方簽訂協議后甲方在平臺上發布了該公司提供的6項醫療服務項目,截至2023年11月29日尤溪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時,該公司通過線上平臺總計售出價格為1090.9元服務項目,線上平臺收取109.09元(廣告費),當事人獲利981.81元。檢查時當事人無法提供《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后其自行將線上平臺中顯示的服務刪除。
當事人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發布醫療廣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發布醫療廣告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行為,違反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尤溪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清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清流縣龍津鎮某車行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5日,清流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在當事人的經營場所內開展電動自行車專項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擺放在經營場所內待銷售的1輛已裝配完整的電動自行車,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的見證下,對該電動自行車的相關配件進行測量,發現該款電動自行車的蓄電池與電池組盒側壁的最大間隙為52mm,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6.3.4.3 蓄電池防篡改 電動自行車蓄電池防篡改應當滿足下列要求……b)蓄電池與電池組盒側壁的最大間隙小于或等于30mm,且不晃動;……”的規定,為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商品。經查,涉案電動自行車是當事人2024年2月23日從某科技有限公司處購進,共購進1臺,進貨價為1550元,銷售價為3500元,至案發日止未售出。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清流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該款電動自行車,并對其作出沒收和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建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建寧縣某日用百貨店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案
2024年1月3日,建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三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消保科移交的山東精準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出具2份檢驗報告。根據檢驗報告顯示當事人經營場所銷售的兩種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標稱商標:飛燕;型號規格:JYT-06L/標稱商標:山特;型號規格:JYT-06L)“經檢驗,關閉壓力、出口壓力項目不符合GB35844-2018標準要求,依據《福建省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實施細則(2023年版)》判定為被抽查產品不合格”,檢驗報告于當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未申請復檢。經查,當事人購買飛燕牌家用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購進價為人民幣20.5元/個,共購進15個,銷售價是25元/個,一共銷售了13個;山特牌瓶裝液化石油氣調壓器購進價為人民幣20.5元/個,共購進15個,銷售價是25元/個,一共銷售了13個,本案貨值金額為750元,違法所得為117元。
當事人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調壓器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建寧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不合格產品,并對其作出沒收不合格產品和違法所得、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將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將樂縣某煙花爆竹經營部銷售抽檢不合格爆竹案
2024年1月8日,將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三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山東騰翔產品質量檢測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銷售的富貴吉祥,恭喜發財炮,地毯紅等產品進行市級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檢驗報告。富貴吉祥和恭喜發財炮該兩種產品檢驗結論均為:經檢驗,標志、引燃裝置-引火線、引燃裝置-引燃時間項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標準要求,;地毯紅產品檢驗結論:經檢驗,標志項目不符合GB 10631-2013標準要求。1月12日,本局執法人員依法向當事人送達上述三種產品的《檢驗報告》,當事人在15日內未提出書面異議意見。經核實,現場未發現存有上述三種抽檢不合格的同批次爆竹產品。
當事人銷售檢驗不合格爆竹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將樂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爆竹的違法行為,并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