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縣某醫藥有限公司銷售劣藥案
2023年12月27日,根據《甘肅省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臺》投訴單信息,核查發現:2019年6月24日,某縣某醫藥公司從安徽某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購入批號為20180105的龜甲膠2盒(125g/盒),購進價格298元/盒,售出159g,售價5.782元/g,剩余的91g于2023年1月15日按報損處理,但仍擺放在中藥飲片合格區。2023年12月24日,該店把已報損的龜甲膠誤當成批號20210127的龜甲膠銷售給投訴人,共銷售91克,售價5.782元/克,銷售金額526.20元,獲違法所得526.20元。并導致龜甲膠賬物不相符。該藥店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五)項之規定,構成銷售劣藥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給予該藥店:沒收違法所得526.2元,并處5000元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二、汪某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購進銷售藥品案
汪某于2023年3月25日以自己家人用藥為由,委托某縣某藥業有限公司代為購買甲巰咪唑片100盒。該藥業有限公司以自己名義通過網絡藥品交易平臺“壹號藥城”,從四川某醫藥有限公司采購了甲巰咪唑片100盒。藥品以快遞方式到貨后,未進入會寧縣某藥業有限公司,以購進價格轉給汪某,汪某直接在快遞點提貨,并送至某縣某中醫診所,獲得違法所得2900元。汪某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給予汪某:沒收違法所得2900元、并處1萬元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某縣某中醫診所從不具有藥品經營資格的個人處購進藥品案
某縣某中醫診所在未核實汪某的身份、未核實并留存供貨單位的資質和法人授權委托書,未簽訂質量保證協議,未查驗并留存隨貨同行單、購進票據的情況下,2023年3月28日從汪某處購進默克制藥(江蘇)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為C10010711的甲巰咪唑片100盒,并通過微信轉賬向汪某支付藥款2900元。截至檢查時該診所已使用33盒,使用價格33元/盒,貨值金額3300元,獲違法所得1089元。該中醫診所的上述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條的規定,給予該診所:沒收違法購進的藥品甲巰咪唑片67盒,沒收違法所得1089元,并處3萬元的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某縣某藥業有限公司未遵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案
我局執法人員在調查某縣某中醫診所購進、使用的默克制藥(江蘇)有限公司生產的批號C10010711的甲巰咪唑片藥品時發現:該批藥品是汪某通過某縣某藥業有限公司的店長購買的,店長未經公司知曉,私自利用某縣某藥業有限公司的名義通過網絡藥品交易平臺壹號藥城,從四川某醫藥有限公司采購了批號為C10010711的甲巰咪唑片100盒。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之規定,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