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7月,消費者潘某向張家港某汽車服務中心租賃了一輛保時捷718,約定了租期、租金、押金及還車事宜,商家承諾七天無違章退還押金2000元。租賃到期后,消費者按約定還車,但近一個月后商家仍未退還押金,消費者找商家協商,商家以車輛有劃痕需要修補,拒絕退還押金,消費者遂向市場監管部門進行投訴,希望能協調退還押金。
處理過程及結果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訴后,組織調解人員對投訴進行處理。經了解,消費者潘某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租金和押金,按期退還了租賃車輛,車輛在使用過程中未發生碰擦和違章。歸還車輛時商家也未對車輛外觀提出異議。事隔三天后,商家以車輛有劃痕需要修補為由拒絕退還押金。調解人員了解到這一情況后,向商家進行了求證,并耐心講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最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關于押金的相關規定,且商家在車輛交接完畢后再提出有劃痕需要修補為由拒退押金,無法令人信服。
在調解人員的普法和協調下,商家認識到了自己的問題,對租車退車驗收環節進行了規范改進,并于次日向消費者退還了租車押金2000元,消費者表示滿意。
案例點評
隨著新型消費模式的不斷出現,押金制度的應用越來越普遍。雖然押金是擔保而非預付款,但同樣有“預付”的形式和風險,也容易引發退款糾紛。針對“押金退款難”問題,今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對押金作出了相應規定。《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收取押金的,應當事先與消費者約定退還押金的方式、程序和時限,不得對退還押金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要求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本案中,商家在消費者還車時未對車輛外觀提出異議,事后再以有劃痕為由拒絕退還押金,不能得到支持。退一步講,即使消費者存在違約等情形,經營者扣除押金也應當以實際損失為標準,而不是簡單的“全有全無”。
消費提醒
在此,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租賃汽車時,應選擇正規合法、資質齊全的租賃公司,綜合比較各家的租賃形式、租金、押金、車況等情況,要對租賃車輛的證件和保險、基本性能、車輛外觀進行查驗,簽訂書面車輛租賃協議,明確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如何承擔車輛維修、違章處理等費用。作為經營者,應將車輛的狀況清楚、明白地告知消費者,供消費者自主選擇,不得刻意隱瞞車輛的真實狀況;在租車和退車驗收時,應提供書面的驗收交接清單,載明車輛的相關情況,租賃雙方簽字確認,以避免后期引起不必要的爭議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