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場監管部門
持續推進
涉電動自行車質量案件查辦
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現發布第三批
查處銷售非法加改裝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番禺區化龍勇興電動車店銷售非法加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番禺區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當事人擅自對電動自行車加裝底部擋泥板和重新安裝腳撐并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
番禺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加裝電動自行車6輛、罰款1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番禺區化龍勇旺電動車店銷售非法加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番禺區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當事人擅自對電動自行車加裝座墊并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規定。
番禺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加裝電動自行車1輛、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南沙區申龍電動車專賣店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5月,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售的3輛電動自行車鞍座與其《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上的外形簡圖明顯不一致。當事人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南沙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3輛、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增城區飛源電動車行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增城區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當事人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座墊并對外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二款規定。
增城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6輛、罰款1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荔灣區鳳姣自行車店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荔灣區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售的1輛電動自行車的鞍座大于350mm,與其產品合格證記載的車輛外形簡圖不一致。當事人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荔灣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1輛、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
天河區前進天成電動車行銷售非法拼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7月,天河區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非法拼裝的電動自行車,配備的蓄電池與其隨附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上的規格不一致。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天河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
黃埔區捷誠電動車行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黃埔區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當事人擅自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池接口以及鞍座長度并銷售。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黃埔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3輛、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
白云區白云湖茂信開車行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白云區市場監管局聯合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越秀大隊進行聯合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在售的2輛電動自行車存在改裝鞍座、加裝外包件,原裝蓄電池被更換情形。當事人在電動自行車上非法加裝、改裝并銷售的違法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二款規定。
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2輛、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
白云區鐘落潭路通電動車店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白云區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售的7輛電動自行車與其隨附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上的外形簡圖不一致,經查明,當事人為提高銷量對上述車輛進行了改裝。當事人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并銷售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7輛、罰款14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
白云區正鑫二手車商行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3月,白云區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售的10輛電動自行車與其隨附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上的外形簡圖明顯不一致。當事人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和第二款規定。
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10輛、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一
白云區同德街穩陣電動車車行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4月,白云區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售的3輛電動自行車的尾座外觀與其隨附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上的外形簡圖明顯不一致。當事人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
白云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3輛、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二
從化區江埔騰達助動自行車車行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案
2024年6月,從化區市場監管局檢查發現當事人在售的3輛電動自行車的車尾架外觀與其隨附的《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上的外形簡圖明顯不一致。當事人銷售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的行為,違反了《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二款規定。
從化區市場監管局依據《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非法改裝電動自行車3輛、罰款6000元的行政處罰。
附:相關法律規定
《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影響通行安全的行為:
(一)拼裝非機動車和摩托車;
(二)在非機動車和摩托車上加裝動力裝置、車篷、座位等設備或者裝置;
(三)改變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的結構、構造、特征以及發動機、電動機功率等技術數據;
(四)其他影響通行安全的加裝、改裝行為。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生產、銷售拼裝、非法加裝和改裝的非機動車和摩托車。
《廣州市非機動車和摩托車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拼裝、非法加裝、改裝的非機動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車輛,可以并處非法車輛每輛二千元的罰款;無法查清非法生產、銷售車輛數量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拼裝、非法加裝、改裝的摩托車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摩托車成品及配件,可以并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執照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營業執照的,予以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