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整治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工作開展以來,陽泉市市場監管系統聚焦校園餐飲進貨查驗、人員管理、監管執法不嚴格不到位及設施設備不完善等問題,全面深入排查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風險隱患,深挖問題線索,查辦了一批違法違規典型案件,現予以公布。
1.陽泉市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陽泉市郊區某學校食堂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義務案
2024年6月13日,陽泉市郊區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郊區某學校食堂檢查中發現,當事人現場未能出示其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記錄,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對其予以警告并要求當事人進行改正。2024年7月15日,執法人員對該食堂再次進行現場檢查,發現當事人的食材出入庫臺賬記錄的內容沒有記錄牛肉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現場也未能提供牛肉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立即立案調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決定罰款人民幣1000元。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進貨查驗是保障校園食品安全的第一關,是確保校園食品安全的重要環節。本案的查處對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食品進貨查驗制度,保障校園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2.陽泉市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陽泉市郊區某中學校食堂涉嫌使用的餐具清潔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7月10日,陽泉市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陽泉市郊區某中學校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涉嫌使用的餐具清潔消毒不合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警告處罰。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本案的查處對于督促學校食堂落實餐飲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師生健康安全,規范學校食堂操作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3.陽泉市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陽泉市郊區某幼兒園涉嫌使用的餐具清潔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7月17日,陽泉市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郊區某幼兒園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涉嫌使用的餐具清潔消毒不合格,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責令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當事人警告處罰。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本案的查處對于督促學校食堂落實餐飲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師生健康安全,規范學校食堂操作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4.陽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分局查處陽泉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幼兒園未按規定對餐用具清洗消毒案
2024年6月27日,陽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和抽檢機構工作人員對陽泉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幼兒園進行餐用具抽檢,7月19日,收到抽檢機構送回的抽檢報告(XN-20240627059),報告顯示該幼兒園參與抽檢的碗中檢出大腸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未按規定對餐用具清洗消毒,陽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該幼兒園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和《當場處罰決定書》,要求幼兒園立即整改,并給予當事人警告處罰。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本案的查處對于督促學校食堂落實餐飲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師生健康安全,規范學校食堂操作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5.陽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分局查處陽泉市郊區某幼兒園未按規定對餐用具清洗消毒案
2024年6月24日,陽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和抽檢機構工作人員對陽泉市郊區某幼兒園進行餐用具抽檢,7月19日,收到抽檢機構送回的抽檢報告(XN-20240624130),報告顯示該幼兒園參與抽檢的勺子中檢出大腸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消毒餐(飲)具》要求,檢驗結果為不合格。當事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未按規定對餐用具清洗消毒,陽泉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新區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該幼兒園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和《當場處罰決定書》,要求幼兒園立即整改,并給予當事人警告處罰。
典型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要求對餐具、飲具進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經清洗消毒的餐具、飲具。本案的查處對于督促學校食堂落實餐飲具的清洗消毒制度,保障師生健康安全,規范學校食堂操作行為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