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揚州市市場監管系統聚焦網絡、民生、商業營銷等領域,開展反不正當競爭“守護”專項執法行動,查辦了一批案件,有效維護了公平競爭市場秩序,保護了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現將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件1:寶應縣某保健食品經營部虛假宣傳案
案情簡介:
2023年8月,寶應縣市場監管局在網絡巡查時發現某平臺上有一段舉報視頻,反映“寶應縣射陽湖鎮一門面店賣保健品,宣稱治療癌癥包好”。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門店檢查發現,當事人銷售的產品為普通食品、保健食品,但為增加銷售量,在推銷產品過程中,通過宣傳資料和采血檢測等形式,明示或暗示其銷售的產品具有可以預防、治療各種疾病的功效。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4月,寶應縣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0000元。
典型意義:
“神醫、神藥”等虛假宣傳嚴重誤導消費者,甚至耽誤部分患者的病情診療,是市場監管部門的重點打擊對象。本案當事人以采血檢測為誘餌,對消費者進行洗腦,制造“健康焦慮”,進而夸大產品功效,實現兜售產品的目的。市場監管部門提醒廣大消費者,食品不是藥品,沒有治療或預防疾病的作用,身體如有不適請前往正規醫院就診。
案件2:揚州市某米業有限公司實施混淆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2月,高郵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相關線索,對揚州市某米業有限公司生產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現有待使用的“宜興香米”外包裝袋500只,該外包裝與宜興市康樂糧食加工有限公司生產的“宜興香米”外包裝近似,引人誤認為其生產加工的大米與宜興市康樂糧食加工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聯系,給消費者造成混淆。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3月,高郵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宜興香米”外包裝袋500只并處罰款30000元。
典型意義:
一些經營者為招攬客戶,在營銷宣傳過程中,擅自使用行業內知名企業的商業標識,導致消費者誤認混淆。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侵犯了知名企業的合法權益,更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甚至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潛在威脅,市場監管部門將予以嚴厲打擊。
案例3:儀征市某百貨店虛假宣傳案
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儀征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儀征市公安局開展非法會議營銷專項整治,在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其經營場所內以會銷形式向中老年人推薦銷售某品牌系列羊奶粉,現場演示的PPT存在虛假、片面的表述。
經查,當事人通過發放宣傳單、打卡積分、免費換取生活用品等方式招攬客戶,在宣傳商品過程中,使用未經證實、無相關依據的資料,明示、暗示涉案的普通食品羊奶粉有疾病預防、保健功能,有疾病治療功效,對涉案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2024年2月,儀征市市場監管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二款、第六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60000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部分不法經營者為了賺取高額利潤,以中老年人為主要銷售對象,利用虛假宣傳等非法手段進行非法會議營銷,引發較多消費投訴。市場監管部門針對此類案件,堅持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案例4:揚州某乳膠有限公司刷單炒信案
案情簡介:
2023年9月,江都區市場監管局接投訴,反映網絡店鋪某旗艦店涉嫌刷單炒信行為。執法人員對該網店銷售情況進行分析研判,發現該網店存在刷單嫌疑,并使用技術手段對網頁進行證據固定。
經查,當事人為提高店鋪銷量和排名,主動聯系部分老客戶進行虛假交易,用空包快遞完成訂單發貨,買手在收貨后確認支付并完成好評后,當事人的客服將傭金劃轉給買手。當事人對其網店內銷售的商品的銷售情況和用戶評價作了虛假的宣傳,對消費者構成了誤導,影響消費者的正確消費判斷和選擇,也對其他商家產生不利的競爭影響。
法律依據及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揚州市江都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20000元。
典型意義:
商品評價對消費者網購的決策起著重要作用,隨著競爭的加劇,不少商家通過“刷單炒信”、好評返現等等方式虛構交易、虛假評價,不僅誤導消費者,增加消費者選擇難度,也破壞了網絡交易規制。市場監管部門將持續加大網絡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嚴厲打擊了各類刷單炒信行為,規范網絡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