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根據舉報線索,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對轄區內杭州某貿易有限公司依法進行檢查,檢查發現銷售貨架上的一款名為“陳香七子餅”的預包裝茶餅未張貼標簽。據當事人自述,該款陳香七子餅為2002年生產,2005年前的普洱茶茶餅均未張貼標簽,當事人表示上述茶餅已送人5餅,自用1餅,執法人員扣押1餅。另執法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地址未發現該款茶餅銷售記錄,且投訴人也未進一步提供投訴茶餅的違法銷售證據,遂無充分證據表明當事人對上述購入的除扣押外其余6餅茶餅有銷售行為。故該批次“陳香七子餅”違法銷售的貨值金額為2680元,無違法所得。
案件定性
當事人銷售未張貼標簽的預包裝“陳香七子餅”茶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的規定,屬于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
案件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規定,沒收違法銷售的“陳香七子餅”1餅,并處罰款5000元。
案件評析
商家從農戶收購散茶后制成茶餅,進行了預先定量包裝,已屬于預包裝食品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上述案例中,商家銷售的茶餅標簽不符合規定。
案件提醒
產品包裝和產品信息標簽的規范,是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和落實食品安全責任的重要體現。在選購茶品時,消費者務必要仔細認真地查看相關信息標簽,如果缺少上述信息中的一部分,比如SC編號、生產廠家名稱、廠家詳細地址、廠家電話/網址、生產日期等等,那么基本就可以判定為“三無茶”,還請盡快做退貨處理。當然,如果是來源可靠的私人茶友圈子中內部分享的非流通定制茶,則可不受此限制。
下一步,上城區市場監管局將繼續打擊危害消費者利益案件,進一步凈化營商環境,創造守護更加放心的消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