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自行車為出行帶來了極大的便利,但如違規改裝、更換鋰電池等就會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廣西市場監管工作者為守護群眾用車安全開展了專項行動,取得了階段性成效。
案例一
賀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八步區揚仔電動車銷售店銷售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電動自行車案
2023年8月25日,賀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位于賀州市文化中心銷售點的八步區揚仔電動車銷售店進行檢查。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銷售的電動自行車中,有63輛標稱為愛 瑪牌的電動自行車存在篡改蓄電池倉等情形,執法人員依法實施了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委托廣西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上述涉案的63輛電動自行車短路保護、蓄電池防篡改等項目指標進行檢驗。
經檢驗,上述涉案的63輛電動自行車檢驗結論均為不合格。當事人從愛 瑪電動車的總部江蘇愛 瑪車業科技有限公司購進上述涉案的63輛電動自行車后擅自進行改裝銷售,其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賀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二
欽州市靈山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的蒙某無營業執照、未取得強制認證證書擅自冒用他人廠名生產銷售電動正三輪摩托車案
2024年1月2日,欽州市靈山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位于靈山縣新圩鎮的一個生產銷售電動正三輪摩托車的場所內,存放有已組裝好待銷售的電動正三輪摩托車,車身及銘牌相應標稱有“上海建設摩托車科技有限公司 望本 ”“四川美邦五羊電動車有限公司 大信”“上海建設摩托車科技有限公司 杜卡森”等信息。當事人蒙某不能提供營業執照、生產企業委托生產的授權書、國家強制性產品3C認證證書及自身生產電動正三輪摩托車等資質材料。經查明,當事人擅自組裝并對外銷售了上述品牌電動正三輪摩托車55輛,余下105輛待售。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二條、《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九條和《產品質量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靈山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三
柳州市鹿寨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的鹿寨縣鹿寨鎮永興摩托車修理店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等國家標準產品案
2023年9月14日,柳州市鹿寨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鹿寨縣鹿寨鎮永興摩托車修理店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擺放有待售的14種型號113臺標稱綠 源牌的電動自行車與相應型號綠 源電動自行車產品合格證明整車示意圖不一致。經查實,當事人所經營的113臺綠 源電動自行車,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檢驗,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均屬于不合格的電動自行車。
當事人經營的上述113臺綠 源電動自行車,系當事人從廣西綠 源電動車有限公司購進空配(不含電池及其他配件)車架,自行加裝、改裝相關電動自行車配件(外設蓄電池托架、改為加長鞍座等)后,并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內進行銷售。
當事人購進空配(不含電池及其他配件)綠 源電動車車架后,自行加裝外設蓄電池托架篡改電路等行為違反了《廣西壯族自治區電動自行車機動輪椅車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屬于銷售非法加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當事人經營的電動自行車均為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GB 17761-2018《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其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屬于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產品的違法行為。鹿寨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四
玉林市容縣市場監管局查處的容縣嗎嘍摩托車修理店銷售未經3C認證電動兩輪摩托車案
2024年3月27日,玉林市容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容縣嗎嘍摩托車修理店進行檢查。檢查發現該店銷售有22輛標稱生產企業為寧波東方凌云車輛制造有限公司、型號為DF1200DT-5的“東方牌”電動兩輪摩托車。執法人員根據車輛一致性證書上的3C證書編號,在國家認證行政監管平臺上進行查詢,發現該證書認證的電動兩輪摩托車型號規格不包含DF1200DT-5,與車輛一致性證書上的內容不一致。當事人存在涉嫌銷售未經3C認證的電動兩輪摩托車的違法行為。經查實,當事人于2024年3月22日購進涉案的22輛電動兩輪摩托車整車出廠合格證、車輛一致性證書均非寧波東方凌云車輛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均為虛假。當事人構成銷售冒用3C認證的“東方牌”電動兩輪摩托車的違法行為。
當事人上述銷售冒用3C認證的“東方牌”電動兩輪摩托車的行為屬銷售冒用認證的產品的違法行為,依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廣西壯族自治區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容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案例五
賀州市市場監管局查處的賀州市八步雅 迪電動車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3年8月25日,賀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依法對賀州市八步雅 迪電動車行在該市文化中心廣場銷售點的經營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發現,當事人正在銷售的電動自行車中,有36輛標稱雅 迪牌的電動自行車涉嫌存在蓄電池篡改等情形。執法人員對以上涉嫌不合格車輛依法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并委托廣西產品質量檢驗研究院對上述涉案電動自行車的短路保護、蓄電池防篡改等項目進行檢驗。經檢驗,被判定為不合格產品。
經查,上述不合格電動自行車為當事人從廣東雅 迪機車有限公司購進后進行改裝銷售,其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賀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